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2024-09-24 點擊:次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解釋的函》(吉農法函〔2020〕2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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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對肥料產品檢測出農藥成分適用法律解釋的函》(吉農法函〔2020〕2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肥料與農藥的混合物,包括肥料產品中含有農藥成分的,應當作為農藥進行管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未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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