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費者食用和購買食品可能會留意是否過了保質期,可是如果廠商將明明半年期限的保質期標注成一年,消費者吃了這種過期甚至變質的食品還渾然不覺。


產品的保質期是指產品在正常條件下的質量保證期限。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注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
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這些產品,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食品保質期換一句話說,就是保證食用安全的期限。
記者近期接到廣州職業打假人孟健先生舉報稱有食品企業竟然在商品保質期上做手腳,而在即食干制水產品行業,擅自虛標延長保質期幾乎成了行內潛規則。
自然派等魷魚絲產品 延長保質期長達半年
“自然派魷魚絲”、“自然派烤魚片”、“北海道魷魚絲”均是深圳市晉年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東莞市偉來食品有限公司分裝的產品。該產品在市場上占有很大比例的份額。記者在該產品的外包裝上看到標注的保質期為“1年”,產品執行的標準為“SC/T3304”。標準“SC/T3304”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行業標準,2001年9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
記者在孟健先生的指引下查閱了標準內容發現:該標準6.4貯存項中明確規定“常溫下本產品保質期為180天”。
也就是說:依據包裝標注的標準判斷,深圳市晉年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的“自然派魷魚絲”、“北海道魷魚絲”
產品延長了保質期長達半年。
同樣,“自然派烤魚片”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著“保質期:1年”,產品標準號:“SC/T3302”。記者查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行業標準“SC/T330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00年2月22日發布的。該標準6.4貯存要求中同樣明確規定了“常溫下本產品保質期為半年”。
同魷魚絲一樣,深圳市晉年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的“自然派烤魚片”產品也延長保質期達半年之久。而這些產品就堂而皇之地出現在天河城百貨、易初蓮花、屈臣氏、廣百、吉之島、家樂福、沃爾瑪、百佳等所有大中型超市和各小便利店中。
依據孟健舉報的線索,記者調查發現,類似保質期延長的并不僅僅是“自然派”一家,深圳市永聯盛工貿有限公司出品的魷魚絲、杭州華味亨食品有限公司華味亨烤魚片、上海賽林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賽林牌魷魚絲、中山市昆侖食品有限公司的三角嘜牌魷魚絲、深圳市樂和風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的悠米北海魷魚絲等產品延長保質期的現象均和“自然派”如出一轍。
廠家說法五花八門
已有十多年職業打假生涯的孟健向記者坦言,他在各大超市大量購買了這種企業自行延長保質期的產品,購買后分別向省市質監局及工商行政部門舉報,然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向廠商索賠。與他同時向廠商索賠的還有分布全國各地的他的職業打假人朋友。
面對紛至沓來的投訴舉報乃至法院傳票,廠家終于意識到必須馬上開始著手規避被索賠的風險,被迫下架產品更換包裝標識,把原本標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行業標準SC/T標準號改為“GB/T23497”或企業標準。國標“GB/T23497-200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9年4月27日發布,2009年12月1日實施。這個標準內容中并沒有對保質期作出規定。所以,這個國家標準也就成了這些企業的護身符和擋箭牌。
“自然派”的分裝廠家品質部劉先生在3月26日給記者的電話中稱:公司產品已經全部進行整改了,標準全部換成了國標。而對于當時市場上依然在售賣的產品標注的標準并非是國標的問題,劉先生回避了回答。深圳晉年貿易有限公司嚴小姐在記者提出采訪要求后表示質檢部門外出了,嚴小姐留了記者電話,但一直沒有就此問題有任何回復。
對于保質期沒按標準規定,深圳永聯盛工貿有限公司蘭先生在4月19日對記者是這樣解釋的:他和技術部門溝通過,產品保質期確實能夠達到12個月。產品包裝上的標準已經廢止了,因為國標出來后,行業標準自動廢止(事實并非如此,該項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企業可自愿采用。一旦采用,就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并沒有廢止)。記者問及廢止的標準為何還打印在包裝袋上,產品外包裝印有標準名稱是否是用來證明該產品是按照該項標準進行生產?蘭先生表示那是早期印的包裝,是庫存包裝材料。
記者問及是否知道《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七條規定,把“不符合執行標準的”商品定性為假冒偽劣商品。蘭先生說知道,但是標準更新比較快,需要一個過渡期。
記者詢問既然公司認為留樣的產品保質期經驗證能夠達到一年,能否提供相應的檢驗報告來證明,蘭先生的回答更是答非所問。
經銷“悠米北海魷魚絲”的深圳市樂和風貿易有限公司品管部王小姐4月日向記者表示這個問題不是悠米一家的問題,是行業內部存在的一個整體問題。消費者第一時間把問題反映到公司后,公司已經把在售的貨物全部召回。
王小姐稱這是行業內整體存在的標準號有誤狀況,現在廠家已經把產品全召回來,按國標把標簽改過來,產品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國標來生產的,并非是質量問題。因為工作存在的疏忽,才導致標簽印錯。對于消費者的投訴,王小姐表示“好意的投訴公司都會接受,也愿意整改”,但對于一次性購買了900多元產品的消費,王小姐質疑該起消費正常性。
同時稱公司有責任退換貨,但對消費者提出的十倍賠償,王小姐表示不知道該如何操作。
悠米北海魷魚絲制造商佛山市順德從興食品有限公司告知記者當地質監部門已經對企業的該問題進行了處理,工廠目前已整改。
霧里看花,延長保質期是否違法
一邊是企業自行召回,更換包裝,一邊是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延長保質期的做法與標準是否抵觸的不能把握而導致的執法不統一。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規范使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代號的通知》中明確,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代號為“SC/T”的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企業可自愿采用。一旦采用,就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按此規定,上述那些多數干制水產品廠家,就存在保質期不符規定、甚至虛假標注等問題。
上海市寶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年4月19日對職業打假人代正江針對上海企強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魚片”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屬于虛假保質期的舉報做了答復。認為“該公司生產的‘烤魚片’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和實際執行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不符的情況確實存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執法人員對上海企強工貿有限公司分公司生產的‘烤魚片’外包裝標簽進行了檢查,發現其違反了該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上海企強工貿有限公司分公司外包裝標注的保質期與實際執行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不符的行為該局現已“立案查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要求。《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七條把“不符合執行標準的”商品定性為假冒偽劣商品。
但是,2011年4月28日,全國水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水產品加工分技術委員會向廣州市工商局對干制水產品保質期問題的回復卻又是另外一種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2條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烤魚片》及《魷魚絲》標準中規定的“常溫下本產品保質期為半年”。此條規定是對相關產品建議的最低保質期。
如果生產企業在產品外包裝上明示產品遵守標準為上述標準,但保質期的規定比原標準中規定時間長,這是企業對產品質量的承諾,我們不認為是違反了標準。但若該企業在承諾的保質期內,產品質量發生了變化,達不到標準的規定,則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規定。
《魷魚絲》及《烤魚片》是對以上兩項標準的替代標準,是目前正在實施的標準,這兩項標準已經取消了對保質期的要求,建議生產企業按新標準組織生產。
職業打假人孟健對記者說,他購買的產品包括自然派、華味亨、青島遠洋、上海賽林等,大部分廠家都與他私下協商,給予了他所能接受的賠付。并部分簽署了保密協議。沒能與他達成協議的企業,已經被他起訴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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