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行業和市場的不規范,法律和監管的缺失以及競爭的無序,甚至侵害到消費者的“潛規則”仍然頑強存在。同時,由于消費者對于行業的認識不夠以及對于相關法規缺乏了解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也時常發生。
一只寵物狗的意外死亡
因為快遞公司的欺詐而導致自己的寵物狗死亡,黃先生對快遞行業存在的欺詐行為深有體會。家住無錫,在北京工作的黃先生今年7月打算回家過年,而自己飼養的寵物松獅犬無法跟隨自己乘坐交通工具同行。對寵物狗十分重視的黃先生又不放心將它獨自留在北京或者交予他人照料,于是選擇了一家快遞公司,花了2000多元將寵物狗航空托運回無錫。誰知當他回到無錫多日后,仍不見自己的寵物狗到達,焦急之下,黃先生打電話給快遞公司詢問,不料對方卻告知他,由于種種原因,寵物狗已于運輸途中死亡。
傷心震驚之下,黃先生一再追問對方原因,最后快遞公司終于說出實情:寵物狗的死亡是由于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航空運輸,而是私自替換使用公路運輸,再加上天氣炎熱,運輸車通風不暢,本就怕熱的寵物松獅犬在濕熱憋悶的環境里被生生悶死。自己心愛的寵物由于快遞公司的違約而死亡,黃先生實在無法接受。而更讓他無法接受的還在后面,關于賠償的數額,快遞公司認為:由于黃先生事先并未聲明自己托運物品的價值,只能將運費賠給他,當黃先生表示 異議時,對方甚至宣稱,這樣已經算是不錯了,按照相關規定,未聲明價值的寵物托運,一旦發生死亡,只能按照每公斤15元賠償。也就是說,一只20公斤左右的寵物松獅犬,賠償金額僅僅300元。
黃先生對快遞公司給出的說法感到十分氣憤,自己視若珍寶的寵物狗在別人眼中卻只有按照公斤算價錢的資格,自己的精神損失怎么辦?而且快遞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使用飛機運輸,本身屬于違反合同,怎么能僅僅將運費退還就了事?
黃先生一度有了起訴對方的念頭。
但在了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和咨詢律師之后,黃先生又十分無奈,因為按照現有的鐵路公路寵物托運的規定,確實無法反駁快遞公司按照公斤賠償的說法。而有關快遞公司違約使用交通工具的情況,律師告訴黃先生,這并不能大幅度增加賠償金額,整個事件的關鍵只是承運物品的損壞和死亡,而對于損壞死亡,規定的賠償數額就只有不多的那些。
5000多元的寵物松獅犬,由于對方的失誤導致死亡,自己卻只能拿到遠遠低于實際價值的賠償,除了后悔自己未在事前聲明價值之外,黃先生也不禁疑惑,相關的法律和規定是不是也有所疏漏?快遞公司的欺詐行為如何才能得到監督和懲處?
快遞行業監管缺位
黃先生的遭遇并非個案,近年來,快遞行業迅猛發展,大大小小的快遞公司紛紛涌現。由于入行門檻低,加之資金要求不高,導致相當一部分不規范的快遞公司出現在市場上,更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問題,近年來多次被關注的簽收問題就是例子。而對這些不規范乃至帶有欺騙性的行為卻并沒有一個系統的監管,甚至一些沒有營業資格的所謂快遞公司也加入進來。而在網絡日益發達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做廣告,宣傳自己,成為了很簡單也很便捷的推銷手段,魚龍混雜的網絡廣告中,很少有人能夠真正分辨出各家快遞公司的資質和質量。除了靠著口碑判斷,基本上很難從中挑選。
快遞行業面對的受眾又極其廣大,各種不規范的行為就此有了生存的空間。
網絡時代的監管本身就面對著十分復雜的情況,而在一再出現的快遞糾紛中,消費者求助最多的還是消協,但消協作為一個協會組織,只能在事后給予消費者有限的幫助和指導,實質性的幫助不多,更遑論在糾紛發生前判斷快遞公司運營資格一類的預防監管措施了。
工商行政部門按理來說,應該是對應著快遞行業的監管責任,但在該市場業已形成多年,且從一開始就較為混亂的情況之下,工商也很難對快遞行業 大大小小,良莠不齊的公司做有效的監管。更多的情況是,即使快遞公司由于重大責任被勒令關門停業,過不了多久又可以重新注冊開張,門檻低,資金要求不高導致的行業流動性使得快遞公司極易流失于監管之外。
一家民營快遞公司的老板透露,自己的這家公司已經是第三回開張了。手下的員工換了幾批,由于門檻低,人員要求不高,招人十分容易。現在的十幾個人有一多半是今年新招的、“這個行業留不住人,在這家干得不好可以換一家,反正別人記住的是公司而不是你這個人”,他還說到“即使公司信譽不好或者面臨處罰,關了過段時間換個人重新注冊就是,審批容易得很”。在這種思維下,行業內有不少小公司采取的就是做一天算一天的方法,賺取看得見的利潤,把事情做完就行,而不是把事情做好。
相關法律法規難以匹配
在快遞行業內,一般對于損壞或者丟失物品的賠償,是按照運費的三倍來計算,而類似黃先生的活體貨物的公路鐵路運輸,則是按照公斤計算,一公斤15元。即使聲明物品價值,也不得超過8000元。這就意味著,即使價值遠超8000元的物品,最多也只能獲賠8000元。超出的部分,沒有任何人或者單位可以給予補償。除此之外,關于類似寵物等對于托運人有重要精神意義的物品,也沒有任何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如果要主張這方面的權益,就需要走繁瑣日久的法律程序來解決。
至于三倍運費的規定,事實上早在2008年的《國內快遞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提到,不再以“3倍”為限,但至 今快遞行業內相當多的公司仍將這一規定當做擋箭牌,以減免自己的責任。
從事民法研究工作多年且接觸多起快遞糾紛案例的吳律師認為,早已沒有硬性規定的“3倍”賠償方案之所以時至今日還被拿來使用,一是因為快遞行業法規沒有出臺明確的賠償方案,導致無法可依。二是消費者對于賠償條款的不了解,往往是被動的接受,而非事先做好預防。
對于托運物的“精神價值”,吳律師認為,托運物品的價值應該綜合考慮其使用價值和對于托運人的意義。現行的公路鐵路運輸活物按公斤賠償的規定有待商榷。畢竟,隨著利用快遞托運自己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如果不考慮他們的要求,單純延續一直以來僵化的計賠方式,過于簡單也過于不人性化。而8000元的賠償上限同樣落后于時代,應該實行按照托運人主張的物品價值收取相應費用,大幅度提高賠償上限。這不僅有利于保障托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快遞行業的服務質量和責任心。
消費者應理性思考注意保障自身權益
不管是寵物托運案中的糾紛,還是已成快遞行業痼疾的簽字收貨矛盾。其實在很多行業人士和相關專家看來,有的時候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例如,在托運貴重物品時一定要聲明物品價值,最好購買相應保險。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不至于忙亂和不知所措。而面對類似于簽字收貨之類的矛盾,消費者一定要堅持,不要因為一時的怕麻煩或者好面子而妥協,導致更大的糾紛。
選擇正規的快遞公司,不要因為貪圖便宜而找一些資質有問題的快遞公 司,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正規快遞公司即使出現問題,也有解決的渠道。而一旦選擇了“黑快遞”,很可能意味著財貨兩空。
同時,相關專家建議,在現有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合理明確的情況下,消費者最好了解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要根據自己的判斷和別人的說法而有一些超出實際的要求。例如在未聲明物品價值的情況下一廂情愿地要求高賠償。現時社會對快遞行業普遍有一種看法,認為其中黑幕重重,混亂不堪。正是因為受到了這種看法的影響,很多消費者在與快遞公司產生糾紛時不是基于理性思考判斷,而是直接將自己置于道德的制高點,一味主張自己的權利,批判快遞公司。這種類似于集體無意識的行為并不是客觀合理的,也往往無助于事情的解決。
快遞行業糾紛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一方面是快遞行業自身的問題,另一方面消費者也難辭其咎。糾紛結果往往很典型,一種是消費者怕麻煩自認倒霉,草草了事。
另一種則是過度主張自身權利。無論是哪一種,都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對于快遞行業的規范,縱容和苛求同樣不可。基于現有法律法規,認清事實,保留證據,合理主張自己的要求,才是較為合理的方法和態度。
同時,正如專家和消費者所言,一些明顯落后時代的“老規定”,“死規定”。
確實到了應作改動的時候,人性化和靈活性理應被加入到行業法規當中。對于快遞這樣一個接觸面廣,受眾數量巨大的行業,其行業整肅和法規合理性,確實是對現有行政,行業以及無數消費者的綜合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