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后產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認為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定不合理,將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銀行該規定無效,退還利息。
9月1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曉東敗訴。法院認為,訴爭的利息是依據建行北京分行與李曉東之間簽訂的《領用協議》中的計息規則計算得出的金額,符合合同的約定,未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李曉東應償還317.43元利息,駁回李曉東的訴訟請求。
“全額計息”引訴訟:欠69.36元10天利息317.43元
2012年10月,李曉東在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申請辦理了信用卡,賬單日為每月的7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的27日。
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賬單周期內,李曉東消費了18869.36元。4月27日,建行自動從他綁定的儲蓄卡中扣款18800元,因儲蓄卡賬戶余額不足,尚欠69.36元未還。5月7日,他收到了銀行新一期的賬單,上面顯示有317.43元利息。
這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信用卡的計息方式有關。該行信用卡《領用協議》第三條第6款約定:甲方在對賬單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償還了全部欠款的,對賬單所載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的免息還款期,否則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收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領用協議》第五條第4款中約定:甲方未在到期劃款日或之前償還全部欠款的,全部應還款項(含甲方已還部分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這意味著,李曉東的信用卡逾期的利息計算方式,不是以未還的69.36元為基數計算,而是以賬單周期內全部欠款18869.36為基數。
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賬單周期內未全額還款時,被告建行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及其工作人員、被告上級銀行、被告建行信用卡中心等均未明確解釋或告知上述條款之規定,相關的《領用協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第三條第6款的內容亦未進行加重標識。
“被告對明顯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加重了我作為消費者的責任,這一不合理的規定對我明顯不公。”李曉東認為,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李曉東還提出,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計收利息的規則應當以重要提示的方式在信用卡申請表中體現,但他簽訂的信用卡申請表中的“重要提示”部分沒有包含計收利息的規則。此外,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銀行只能針對持卡人未還部分進行計收利息,而不是按照全部款項計收利息。
建行北京分行:計息條款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建行北京分行不同意李曉東的訴訟請求。判決書顯示,其辯稱,李曉東在《領用協議》中抄寫“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資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協議的各項規則”這樣一段話,并簽字確認,說明他申辦信用卡時已經清楚了解《領用協議》的內容。
建行北京分行還稱,信用卡關系中,持卡人主要權利是隨時使用額度內的資金,并且在按時全額還款的情況下,享受免息期的待遇。持卡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全額還款,若未按時全額還款,按照約定不再享受免息期待遇,按照合同標準收取利息。
“利息是持卡人享受貸款應當支付的代價,免息還款期待遇是雙方有條件的約定,計算利息的條款是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并非額外加重原告責任的條款。”建行北京分行認為,雙方合同不屬于合同無效。
建行北京分行還認為,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若持卡人不能按時全額還款,則不再享受免息期還款的優惠條件,應當按照占用銀行資金的時間來計算利息,即已經按時還款的部分需要計算利息,未按時還款的部分也需要計算利息。
此外,針對李曉東提出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建行北京分行辯稱,該條并未要求銀行必須單獨列出重要提示,只是對重要的內容要有明確或加重標識。
庭審中,建行信用卡中心和建行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均辯稱其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一審判決:爭議合同條款并非加重責任的條款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卡合同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即發卡行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費等服務,持卡人根據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其中,消費信用服務,實際上是持卡人向發卡行借款,用于償付其交易產生的付款債務。
“根據《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即為‘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西城法院稱,付息義務是持卡人的主要義務,“免息還款期”則是在領用合約中對于雙方主要權利義務的描述,以滿足持卡人于特定期限內履行全額償還本金這一義務為條件,發卡行免除持卡人的階段付息義務,當這一免息優惠的條件不成就時,持卡人承擔付息義務則并不超過其基于信用卡合同關系所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
因此,西城法院認為,爭議的合同條款的性質并非加重李曉東責任的條款,李曉東要求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曉東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依其簽字確認的合同內容所設立的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西城法院還認為,建行北京分行列明“重要提示”的內容與《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不一致,但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效力應當首先根據《合同法》來判定,這一不一致情形并非《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內容無效的情形,故不會導致雙方之間成立的合同關系以及《領用協議》中的相關條款無效。
最終,西城法院判決駁回李曉東全部訴訟請求。
全額計息是“霸王條款”嗎?
許多銀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的總額計算,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計算。那么全額計息,合理嗎?
針對銀行全額計息的爭議,已經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不慎少還了61.76元。1個月后,收到對賬單后發現,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達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出來的。
艾先生的起訴被稱為全額計息第一案,法院最終駁回艾先生的訴訟請求,指出: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合約,雙方應按合同履約,而且這一條款符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要求;此外這一條款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手段。
盡管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是銀行全額計息仍是最具爭議性的條款。全額計息是不是霸王條款,是討論中的一個關鍵點,法律專家也表達了不同看法。
“全額計息的方式是沒有道理的,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雙方本來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行意思自治,但是銀行一方處于強勢地位,銀行與持卡人不是對等的狀態,就不能等同視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李東方認為,持卡人一方在開卡時,對于全額計息的格式條款失去了進行協商的話語權,持卡人與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對等,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講,全額計息方式有失公允。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持相同的觀點,“消費者違了多少約,就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不能附加過多不公平的違約責任,這是履約的基本前提。”在他看來,逾期事實發生后,銀行損失的只是未還款部分的利息,已經還款的部分顯然不屬于其主張利益的范疇;此外,大部分消費者逾期還款不存惡意,大多屬于過失。
不過,也有法律專家認為,全額計息是消費者在違約之后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法律上講,全額計息是一種交易安排。借錢本應計算利息,但是銀行給出了免息期,以此鼓勵消費,也是以此來鼓勵消費者及時還款。逾期還款如何還?按照規定,萬分之五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算違法,從交易模型上說是沒有問題的。”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王衛國認為,在有免息期的優惠設置前提下,從權責一致的角度講,稱不上是霸王條款。
針對銀行是否處于強勢地位的問題,王衛國認為,持卡人借錢時銀行處于強勢地位,但是將錢收回來時銀行又處于弱勢地位;他指出銀行業是存在競爭的,例如有的銀行采取的就是部分計息的另外一種策略。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認為,全額計息是否是霸王條款應當具體分析,關鍵在于銀行與持卡人簽訂合同之時,銀行一方是否向持卡人明確進行了提示,履行了告知義務。如果銀行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且在持卡人使用過程中也進行了相應提示告知,那么就不能說是霸王條款。
行業慣例、防控風險的解釋站得住腳嗎?
針對全額計息合理性的質疑,銀行方面回應的理由包括這一做法是行業慣例,同時也是防范風險的需要,這一解釋是不是有道理呢,法律專家表達了不同看法。
“在全額計息交易模式設立之初,這是國際通行做法。這種設計是與當時的技術水平相關的,如果當時采取精細化的清算系統模式,其成本就會非常高昂,因此交易模式設立采取了較為簡單的方式。”王衛國指出,隨著技術的發展,走向精細化的交易模式變得可能,從這個角度說,各家銀行也會從重視客戶關系和客戶體驗角度,做出技術上的改進和交易模式更為精細化提升的選擇。
“銀行從風險防控的角度,避免惡意拖欠和惡意透支,在已經有了免息期的前提下,消費者存在違約情形時進行懲罰性計息,銀行是有理由的。”馮果認為,是不是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義務,要從合同的整體來看,在銀行給出了優惠措施的情況下,全額計息是整體合同的一部分,要結合起來具體判斷。有的銀行采取了差額計息的交易方式,持卡人在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契約精神。
不過在李東方看來,銀行擔心惡意透支的解釋并不合理。“銀行還有很多其他方式來進行警示。比如誠信檔案記錄、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額計息對于消費者來說砝碼過重了。”
李東方認為,從合同法的角度,消費者的誠信也是需要規制的。當作為持卡人的消費者違背誠信原則,銀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但是要有必要合適正當的程序來制定規則,規則的制定不能一家說了算;另外,規則訂立以后,銀行還要盡到及時告知的義務,在多少范圍、幅度內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慮,也就是說罰則的制定過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進行充分考量。
“銀行通知和消費者知曉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具有相對性,銀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達到一對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詳細通知的。”李東方表示,部分計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識。
全額計息的計算方式會有改變嗎?
2009年,中國工商銀行取消全額計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出臺了“容差還款”的新政:把賬單內到期欠款的小額零頭自動滾入下期賬單中,不進行全額計息,這一公約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都可視為按時還款。
盡管大多銀行并未跟進中國工商銀行的做法,法律專家對于全額計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過,呼吁銀行業逐步改變全額計息的方式,相對一致。
“盡管全額計息從法律的角度、道義的角度無可指責,但是客觀上可以適當調整改善,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關系或者客戶體驗。”王衛國表示,從金融普惠、服務的角度,銀行自身也應加強改善,各家銀行可以選擇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個銀行盡到提示告知義務,這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提升服務、重視客戶體驗是發展的趨勢,全額計息的問題可以靠市場競爭解決和改善。在他看來,針對格式條款的爭議和討論,對于銀行來說,應以個案作為契機,重視客戶的體驗。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細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將得大于失。
馮果認為,全額計息的方式,法律并無禁止,銀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之后,雙方進行自由選擇,是一種商事行為,不過政府可以進行有效引導。
“自律公約的規定是一種讓步。”在劉俊海看來,行業協會應該進一步發揮作用,清除行業潛規則和霸王條款,保護消費者正常的金融借貸行為。
消費者還款建議
作為普通百姓,一定要養成按時還款的習慣,并學習運用互聯網工具,以保證自己可以按時還款。在這給大家一些小建議:
所有的信用卡都綁進支付寶,并對每張卡設置還款日提醒。微信錢包中的信用卡還款,也有這一功能。
所有卡都綁進各自銀行的微信公眾號,保證每筆消費有通知,部分銀行還款也有通知。
把所有卡都綁進銀聯錢包,保證每筆交易即時顯示在銀聯錢包的賬單中,防止跳碼,也可以有效防范盜刷風險。因為一旦發現刷卡商戶和實際商戶不一致,就可以即時投訴到銀聯95516查詢,如果可疑,就可以立馬對卡片進行掛失或者凍結處理。
卡片實在多的,比如10張以上的,可以建一個EXCEL表格,對賬單日、還款日、免息期、信用額度、卡片有效期、卡片優惠等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