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液化石油氣與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密不可分,近幾年,餐飲經營和居民住宅等場所液化石油氣事故頻發,教訓慘痛,讓人“談氣色變”。為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政府持續開展液化石油氣專項整治,規范餐飲液化石油氣經營和用氣安全,取得一定成效。但液化石油氣安全涉及多環節和多部門,因職責交叉和邊界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整治工作整體開展,潛在的安全風險依然不容小視。為理清職責,避免“不作為”和“慢作為”,促進監管職責落實,結合基層市場監管部門工作實際,談幾點粗淺認識。
液化石油氣作為民用燃氣的重要組成,其生產、運輸、充裝、儲存、使用等環節多,其分散性、流動性以及使用場所人員密集、突發傷害以及社會影響較為突出。
從2013年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號)到202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建城〔2021〕23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安委〔2020〕 10號)等文件中,對相關部門燃氣安全職責予以明確,隨著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9月1日頒布實施,對燃氣安全整體工作以及相關部門之間職責銜接和協調配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按照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住建部門作為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從行業安全角度,應加強對餐飲等重點涉氣行業領域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以及市場主體加強燃氣安全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牽頭組織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在整治工作中,必然涉及其他行業對應的主管部門,貌似牽頭部門“重疊”,但燃氣安全這個主責不容缺位。
其次,從餐飲服務行業來說,商務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凡是涉及商貿餐飲服務行業安全的,商務主管部門有責任督促經營業主履行安全排查和自查自糾,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和集中整治,督促餐飲經營者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用氣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
此外,從燃氣生產、運輸、儲存等環節,應急管理、交運、公安、消防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能,落實好對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危化貨物運輸以及瓶裝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的安全監管;從屬地管理角度,鄉鎮、街道以及村居應重點針對居民家庭燃氣安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入戶檢查和宣傳教育,提供技術服務和普及事故預防常識,提升居民燃氣安全自我防護意識。
在探討以上職責分工的基礎上,重點談談市場監管部門在餐飲液化石油氣安全整治中的具體工作。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工作原則和近幾年專項整治工作分工,市場監管部門主要承擔“氣瓶質量和瓶裝燃氣充裝監管;對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對問題氣瓶實施檢驗檢測,對報廢及不合格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置;核查充裝源頭,查處充裝違法行為”。
解讀以上內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氣瓶產品質量和氣瓶充裝監管主體責任清晰,但在餐飲行業液化石油氣整治工作中,需要搞清楚幾個問題:
一方面,市場監管作為職能監管部門,既不是餐飲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也不是燃氣行業主管部門,其承擔的是涉及燃氣安全的特種設備以及氣瓶充裝安全監管職能。
另一方面,氣瓶產品質量、氣瓶充裝的合法性(充裝許可)以及氣瓶合法性(注冊登記)和安全性(檢驗合格),雖與燃氣安全有關,但監管的對象是氣瓶生產或經營單位、氣瓶充裝單位、氣瓶檢驗機構,而不是餐飲燃氣的供應者(瓶裝燃氣經營、配送單位)和燃氣用戶(餐飲經營戶或居民家庭)。
客觀來說,餐飲經營中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氣,而不是燃氣的包裝物氣瓶,整治重點是燃氣安全,氣瓶安全是間接的。從諸多燃氣事故調查中不難看出,因氣瓶本體質量缺陷引發的事故幾乎不存在,絕大部分事故是因管路、灶具泄漏爆燃、燃燒,處置不及時,造成氣瓶爆裂、爆炸的次生事故。
再一方面,根據國家關于氣瓶管理的有關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主體是唯一的,即相關證照齊全的氣瓶充裝單位(液化石油氣站),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可能持有氣瓶合法使用手續。也就是說,餐飲經營業主是燃氣使用主體,不是氣瓶使用主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此無監管執法權。
從“對餐飲場所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性、合法性進行認定,對問題氣瓶實施檢驗檢測,對報廢及不合格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置”分工內容來看,需要明確餐飲燃氣執法監管主體,市場監管部門要履行的,是“配合或協調”,配合燃氣執法部門認定氣瓶是否合法、安全,協調氣瓶檢驗機構(獨立于監管部門)對問題氣瓶實施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或報廢通知單,對報廢或不合格氣瓶進行“去功能化”技術處理。對涉嫌非法、違法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嚴格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其中,充裝單位銷售非自有產權瓶裝氣體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也應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目的就是保障餐飲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源頭安全。
同時,市場監管部門還應加強燃氣灶具及相關管材產品質量監管,進一步規范生產、經銷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燃氣安裝工程質量安全排查,筑牢燃氣安全“第一道防線環”。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社會廣泛關注的走街串巷從事“瓶對瓶”倒裝的危險行為,不能簡單理解為“氣瓶充裝”。按照國家《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8.1定義:氣瓶充裝,是利用專用的充裝設施,將儲存在壓力容器中或者氣體發生裝置中的氣體或液體介質充裝到各類氣瓶內的過程。國家對“氣瓶充裝”有著一系列系統完整的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其根本目的就是從源頭上保障瓶裝氣體安全,最大限度預防各類事故發生。對于“瓶對瓶”倒氣行為,應依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住建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綜上所述,進一步強化餐飲燃氣安全整治,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遏制群體性惡性事故發生,既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也需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理清職責邊界,確定監管主體,積極構建餐飲燃氣安全長效機制,切實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作者:王建渝
工作單位: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