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朱曉娟 趙栩
2014年,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設立。投服中心作為證券行業保護中小股東的利器,可以有效彌補中小投資者實力不足的問題,同時,該機構也積極參與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助力市場環境的維護。2019年《證券法》修訂,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正式確立。康美藥業虛假陳述一案是自《證券法》修改以來的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
一、投服中心首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時間線梳理
?2020年12月31日,原告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年2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1民初2171號民事裁定,確定本案權利人范圍。
?2021年3月2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2021年3月26日,投服中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的說明》,就接受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托的情況進行了說明。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接受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特別授權,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經最高院指定管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此案。
?2021年4月1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再次明確權利人范圍及聲明退出規則。
?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投服中心代表的投資者獲賠24.59億元。
二、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亮點
《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了證券領域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前兩款規定了普通代表人訴訟,第三款是對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規定,即“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此條文中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即投服中心。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相比,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加體現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1、默示加入、聲明退出制度
這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最大亮點:即特別代表人訴訟采取的是退出制群體訴訟——“默示加入、聲明退出”制度。“退出制還是加入制度的選擇關乎集團成員的確定方式以及訴訟裁判的約束范圍,所以它是設計集團訴訟制度時最為關鍵、最具爭議的問題”。 有學者對這一制度的本質進行了闡釋:退出與加入的選擇是政策性問題,“是關乎一個人的法律權利是否應當在不經過自己同意的情況下被確定與被強制參加誰送的‘程序保障’問題”。
這一制度建立在投資者保護機構享有的“名單調取權”的前提上,即默認名單范圍內的權利人當然參加訴訟,除非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訴訟。加入制下,投資者需要自行履行一定程序以加入該訴訟。但是退出制默認所有投資者均為集團成員,除非明示退出。這一制度充分借鑒了美國集團訴訟的有益經驗,并與我國國情相融合。具體來說,這一制度有以下優點:
首先,“默示加入、聲明退出”機制可以有效應對投資者“理性冷漠”問題,促使投資者主動留在訴訟中。其一,一般情況下,正如在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很少主動選擇加入訴訟,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也很少主動選擇聲明退出。其二,中小投資者普遍存在搭便車心理,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則是利用了投資者的這一心理,因為投資者無需為一定行為即可坐享成果。
其次,該制度可使得“大型原告集團”成立,有助于實現訴訟經濟。集團的存在可以使得高昂的訴訟費用分散于多位投資者之上,單個投資者所承擔的訴訟成本會較低,這也變相促進了投資者維權意識的增長。同時,這也可以避免同案重復判決,有助于快速解決糾紛,高效促進投資者權利實現與損失填補,避免群體性事件發生。
同時,這一特色的直接后果是力量的凝聚,是對證券違法人的警告。一方面,投資者是否選擇退出是不確定的,因此,證券違法人所面臨的賠償額度也是不確定的,這會倒逼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審慎為一定行為,避免某日被置于天價賠款的懸崖之上;另一方面,凝聚多方力量也可以擴大投資者方的優勢,投服中心的參與也可以讓本就傾斜的力量對比天秤稍顯平衡。
2、投服中心作為訴訟代表人
由投保機構擔任代表人的制度安排充分利用了投保中心的“公益性”特征,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出現利益沖突問題:即代表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或者訴訟代表人與訴訟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同時,投服中心熟知訴訟流程,擁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和專業知識。并且,投服中心也可以對訴訟律師展開更好的監督,防止訴訟律師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犧牲廣大投資者權益。
3、權利人名單調取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在人民法院確立權利人范圍后,投服中心可以以此權利人范圍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調取權利人名單,此時無需權利人自行向法院申請登記,投服中心便已經獲得全部權利人的名單。
賦予投服中心此項權利可以省去“確定權利人”這一過程,節約訴訟成本、加快訴訟前期準備工作的推進。同時,該項制度與“默示加入、聲明退出”制度相互配合,以促進投資者參與民事訴訟,實現保護投資者、懲罰違法行為人的目的。
4、訴訟成本方面傾斜保護中小投資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特別代表人訴訟可以不預交訴訟代理費;同時,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也可不提供擔保。這樣的制度設計體現了對投資者的傾斜保護:考慮到投服中心的公益屬性等,降低其訴訟成本可以有效促進投服中心助力維權的積極性。
可以看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凝聚中小投資者力量、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領域中發揮了極大作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為本次制度設定最大的亮點,充分克服了投資者理性冷漠等問題,同時也嚴厲打擊了證券違法行為。但這一制度仍存在可改進空間,如投服中心激勵性、獨立性不足以及其自身營利法人定位不科學等問題,同時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中的具體的行權通知規則等仍有待細化。
三、中小投資者維權指南
作為中小投資者,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妥善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首先,關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網站,及時獲取維權資訊,當發現自己購買的證券因發行者存在虛假陳述、操縱價格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時或者懷疑其存在此類行為時,可以聯合50人以上共同委托投服中心作為特別代表人幫助其維權。同時,及時關注受案法院公告,當投資者不愿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時,應當及時按照法院公告的“投資者聲明退出的權利及期間”,聲明退出。
此外,除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中小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方面,投服中心、證監會官方網站等都設有投資者教育板塊以供學習,中小投資者應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相關知識學習,謹慎投資,避免跟風。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如果發現自持證券存在違法違規風險,可以及時向證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