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在積極開展“鐵拳”行動和“兩反兩保”專項執法行動中取得成效。
2021年前三季度,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執法等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重點商品、重點市場治理,積極發揮行政執法震懾力,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1-9月,共查處案件近26萬件。其中,商標侵權案件2.42萬件,針對侵權假冒高發多發的重點實體市場開展執法行動7萬余次。
截至今年10月,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共辦理知識產權案件1.4萬件,其中,專利糾紛案件10676件,商標侵權案件3955件,商業秘密案件17件,共移送司法機關140件,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得到有力加強。同樣,截止10月底,河北省市場監管系統辦理知識產權案件1877件,罰沒總額1581.42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3件。
記者從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獲悉,2021年1-11月,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處各類違法案件5.41萬件、案值4.4億元、罰沒款11.04億元,其中查處反不正當競爭案件685件、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642件、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3269件。據悉,在今年知識產權執法行動中,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圍繞重點商品、實體市場、電子商務、涉外領域四個方面的知識產權案件查辦重點,嚴查商標侵權、假冒專利違法行為。1-11月,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處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3269件。
在各個省、市市場監管局陸續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不乏有一些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江蘇省無錫市發布的一起關于侵權奧林匹克標志的典型案例。
據了解,今年8月,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濱湖區玖隆坡火鍋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于2020年在新浪微博注冊了企業微博,并于2021年7月25日、26日,先后在新浪微博發布含有“#一起看奧運##不可辜負的美食##東京奧運會#”、“#一起看奧運##如果我是運動員##好好吃飯##吃貨在這里#”等話題,及含有宣傳其菜品的商業廣告圖文內容的微博。
當地市監部門認為,上述兩條微博使用的“奧運”“東京奧運會”等內容屬于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奧林匹克專有名稱標志。當事人為提高商業影響及宣傳自身餐飲品牌,未經許可,擅自在商業宣傳中使用奧林匹克專有名稱標志,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4條的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據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的第四季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從2021年10月中旬到2022年6月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專項行動,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業內律師表示:“保護知識產權類權利對2022年北京冬奧會來說意義重大。奧運熱點固然誘人,但侵權的代價更高昂。”
相關法律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未經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殘奧委會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其中主要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此外,殘奧會的有關標志,保護對象和保護標準與奧林匹克標志相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了一起審惠氏公司訴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同樣具有代表意義。
據案情介紹,被告陳某某與管某某通過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及設立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長期大規模地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母嬰洗護產品等商品,并通過搶注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注冊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等商標。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惠氏公司等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共計3055萬元。
宣判后,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訴。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管某某試圖通過合法手段掩蓋其實質攀附惠氏公司商譽獲得非法利益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兩者和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又因各自行為客觀結合而給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損害,均構成共同侵權。據此,被訴侵權行為符合“故意”和“情節嚴重”的標準,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計算本案賠償數額。根據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和以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經銷商數量和年購貨指標計算其侵權獲利的區間為789.08萬元~5193.19萬元,并以此確定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結合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確定以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以此計算的本案損害賠償總額的區間為3156.32萬元~20772.76萬元,該區間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等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數額,故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關于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并對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浙江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案。本案的審理,進一步明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中故意和情節嚴重要件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參考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計算侵權獲利的區間以精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將基數和倍數分別單獨計算后確定賠償總額等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措施,為大力懲戒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貢獻了司法智慧。
據了解,今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聚焦高質量發展,開展打擊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整治,2021年累計向地方通報4批次81.5萬件非正常專利申請,前3批撤回率達93.1%;累計打擊惡意商標注冊申請37.6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