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 朱濤、倪仁君
不可抗力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其構成需要滿足外部客觀因素、不可預見因素、不可避免因素以及非正常因素的特征。疫情原則上不宜直接認定為不可抗力,要結合相關文件精神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并根據不可抗力構成要件進行判斷。為了貫徹合同必守原則應當嚴格限制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只有當疫情導致合同目的徹底不能實現時,方可解除合同。在實務中,為了緩和不可抗力舉證責任的嚴苛,可利用合同自由原則對不可抗力的類型、效果進行約定。
一、案情介紹
根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0民初3781號判決書顯示,2019年8月,紹豐公司為租賃商鋪與森凌公司簽訂為期1年的租賃合同,租金按季預付。在履約過程中,因疫情突發紹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森凌公司經催收無果,于3月25日通知紹豐公司解除合同。
二、案情分析
由上述定義可知,不可抗力這一外力具有必然性,完全不受債務人控制,且完全超出債務人的預見能力,即使債務人窮盡最大努力也不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學界通說,構成不可抗力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不可抗力一定是屬于人的能力控制范圍之外的外力,且不能為其主觀左右的客觀情況。所以,不可抗力具有人的行為之外的外部客觀性特征。第二,不可抗力要求債務人對于不可抗力的發生不能預見。如果債務人能夠預見到不可抗力的發生,則意味著債務人接受了將來發生不可抗力的可能性,這樣不可抗力就會進入到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屆時則不能主張免責。至于此處所言不能預見的標準,要根據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并結合現有的信息以及技術水平而定,且應排除債務人的主觀因素。第三,由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狀態既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所謂不能避免表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早已是天注定,非人力能夠左右。所謂不能克服指的是,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后,盡管債務人極盡努力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另外,遲延履行屬于不可抗力構成上的消極要件。由于遲延履行本身就已經構成了違約,當債務人出現遲延履行之后發生不可抗力的,此時則不能依據不可抗力免除其違約責任,因為二者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對于不可抗力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應當對因不可抗力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程度以及導致的具體后果進行區分。除確實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外,在履行不能時,可免除其繼續履行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責任。若不可抗力導致的只是合同的履行遲延,則債務人還需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之后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至于履行遲延期間的損失,債務人可依據《民法典》第590條1款的規定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其違約責任。
此外,隨著現在信息技術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接收各類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加,其預見不利信息的能力也大幅增強。因此,自然災害、突發疫情乃至政府行為等是否滿足不可抗力的要件,應就具體情況而定。至于本案系爭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早在業已失效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不難看出當時司法機關對于突發疫情的態度。“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可根據不可抗力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答某記者問時,也表明政府因防控新冠疫情這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采取的相應防疫措施,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屬于不可抗力。進而,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妥善處理涉及疫情的案件,組織力量分批制定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二)、(三)》,用以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其中,著重強調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從上述文件的規定來看,立法與司法機關在不可抗力的認定問題上態度一致,都十分重視疫情或者政府防疫措施與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間的關聯程度。因此,若要認定某突發性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時,須結合政府所采取防疫措施以及疫情的發展程度與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這一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至于當事人可否依據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還須參照《民法典》第563的規定,即不可抗力需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才可最終導致合同的解除。根據合同必守原則,合同一旦締結當事人應當完全、徹底地履行合同所確立的義務。但是,當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此時合同將喪失存在的價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若還固守合同必守原則,難免會招致有違公平原則的不利后果。因此,當事人唯有通過解除制度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才可從無意義的合同拘束中獲得解脫。
而對于不可抗力的免責效果,需考慮不可抗力對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同時結合鼓勵交易以及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審判精神,對于違約責任給予部分免除,必要情況下可考慮全部免除。
三、法院觀點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考慮到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內紹豐公司難以恢復正常營業,對于森凌公司以紹豐公司于此期間內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沒有給予支持。而對于租金支付問題,法院在認定政府實施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二級響應等措施屬于不可抗力的基礎上,認為同時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以及疫情對公司經營造成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對于該期間內發生的租金等費用,酌情予以調整或者減免。另外,對于因遲延履行上述期間內租金支付義務所產生的違約金以及滯納金等違約責任,法院認為應當給予免責認定。
四、實務應對
判斷突發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按照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進行檢證。即需要同時具備債務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同時,還需對風險預見以及風險控制能力高于一般人的專家群體,進行區分對待,適當提高構成標準。另外,根據上述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的相關文件精神以及審判經驗來看,政府為防疫需要實施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二級響應等措施,常被認定為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不可抗力。若僅是因為突發疫情導致經營困難,而疫情發展程度又沒有達到政府采取防疫響應措施標準的,則不宜直接認定不可抗力。且后疫情時代,由于防疫常態化,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預見要件或難滿足。再者,不可抗力成立之后,還需根據具體的違約形態區分免責措施。如本案中,紹豐公司對于森凌公司負有租金支付義務,在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法院會根據不可抗力對當事人間合理權利義務關系造成的影響程度,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均衡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等價關系是否變化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對于不可抗力期間的租金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減免。而對于因不可抗力倒導致遲延履行租金支付義務而產生的違約金以及滯納金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債務人可主張全部免責。此外,不可抗力并非導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只有當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時,合同當事人之間才會產生解除權。最后,在實務中,交易雙方往往因不可抗力難以認定等原因,常通過在合同中設置獨立的不可抗力條款的形式,對不可抗力的類型、效果進行約定,以圖緩解因不可抗力要件嚴格以及舉證困難等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