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海南省首例汽車“安全氣囊”糾紛案再度開庭。這起案件中,消費者懷疑自己購買的天津一汽豐田公司所產皇冠小轎車的氣囊存在質量問題,但廠家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氣囊生產的企業標準及合格證明。在目前我國缺乏汽車安全氣囊產品國家標準的情況下,車主人身安全存在隱患,權益誰能來維護?
安全氣囊車禍中不能保安全
面對產品質量質疑廠商冷漠對待
2005年8月2日,海口市一位農民林尤豐與妻子陳苗被海口豐正華豐田銷售有限公司代理銷售的新款皇冠3.0小轎車“有八個氣囊,安全性能優異”所吸引,花費39。3萬元購置了一部天津一汽豐田有限公司生產的皇冠3.0小轎車。
2005年8月20日,林尤豐與妻子陳苗乘坐司機駕駛的新皇冠車由海口市前往三亞市,途中被一輛大客車追尾。皇冠小轎車尾箱當場被撞扁,但車上八個安全氣囊均未打開。在車禍中,林尤豐頭部、頸椎、腰組織外傷;陳苗頭部外傷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外傷。經公安部門認定,大客車駕駛員在此次車禍中負全部責任。
林尤豐與陳苗表示,八個安全氣囊如果到修理廠去更換的話,要花費將近15萬元,但是這么貴的所謂安全氣囊在事故中并沒有發揮保護作用。他們認為氣囊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于是將天津一汽豐田有限公司和海口豐正華豐田銷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消費者要求生產廠家提供氣囊產品的生產標準與合格證明;廠家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卻一再強調氣囊這種產品在從后部碰撞的情況下是不會打開的。
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12365投訴舉報咨詢中心負責人方樹國介紹:“我們曾經以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名義,發了一個函給天津一汽豐田,要求他們攜帶氣囊產品的技術標準來瓊,結果,他們根本就不理會。”
汽車業國家標準滯后
我國消費者利益屢屢受損
《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七條第(4)項規定: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未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方樹國介紹:“我國目前尚無氣囊產品的產品標準,只有氣囊部件的實驗標準,也缺乏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所以如果天津一汽豐田不能提供事故車上安裝的氣囊的企業標準及按企業標準檢驗合格的報告,就違反了規定。”
但令人驚訝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質量技術監督局竟然無法真正行使對企業的監督。方樹國介紹:“皇冠3.0小轎車既然進入海南市場,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就有權力進行監督,廠商應該提供產品合格的憑證。但天津一汽豐田對我們的去函置之不理,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對企業不提供技術標準、產品合格憑證的這種做法進行處罰,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強制要求天津一汽豐田怎么樣,這就存在著漏洞。”
方樹國進一步說明:“目前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汽車配件缺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外企把二流三流產品傾銷到中國來,我們沒有法律依據,就沒辦法保護民族的利益。”
查閱我國其他省市的案例可以看出,汽車企業因汽車質量問題與中國消費者的糾紛不斷,而且情況驚人類似:
1999年1月,深圳市民蔡衍鵬駕駛奔馳320轎車出車禍,車輛撞斷高速公路護欄墜入排水溝,蔡衍鵬死亡。奔馳車左車頭被撞爛,駕駛員座位安全帶斷裂,前座兩個氣囊未彈出。
2004年12月,西安市韓女士駕駛的上海大眾Polo轎車側滑撞上路面橋墩,與大貨車碰撞,轎車嚴重損傷,車內兩個氣囊都沒有打開。
2005年8月,發生海南林尤豐和妻子陳苗的車禍。
2006年2月28日,上海遠盛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先生的豐田佳美2.4L型轎車遭遇車禍,車上5人中有3人受傷,六個安全氣囊全部沒有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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