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今年7月在沈陽的一家汽車4S店里購買了一輛轎車,三包期為2年或6萬公里。但不久前汽車減震出現了問題,陳先生在按照“三包”規定,向銷售方提出更換,卻被告知收取“折舊費”,這下陳先生郁悶了。
記者昨日對沈陽多家汽車4S店咨詢,發現像陳先生這種“三包”規定的退換車要交“折舊費”的現象比較普遍,但該做法卻遭到了全國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的反對。
近日針對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沈陽、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香港、澳門、杭州、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廈門、濟南、青島、武漢、廣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消協(消委會、消保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關于完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汽車“三包”規定退換車要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有違上述原則,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銷售商說明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等七條意見。
除上述兩條意見外,還有其他五條意見。
合理確定汽車損耗件目錄
《意見》指出,《征求意見稿》并未公布汽車損耗件目錄,現在有生產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的部件都列為損耗件,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那些諸如輪胎、雨刮器等毫無異議屬于損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確有產品質量問題,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也應當承擔“三包”責任。
應縮短提供備用車的限定時間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意見》指出,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因為汽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其過錯已經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謂5天時間的規定需要縮短。
免費退車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合理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后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意見》指出,汽車三包是以開具發票時間為“購車”時間,但消費者提車時間經常會錯后,再加上驗車、辦牌照等,消費者實際開始用車的時間大大延遲,因此,退換車的限定時間應充分考慮這些客觀因素。
應明確指定質量鑒定第三方
《意見》指出,希望汽車“三包”規定能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并在舉證責任方面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有所傾斜,同時,國家應大力發展第三方鑒定機構,以解決目前出現質量問題卻鑒定無門的窘況。
避免同一故障反復修
在《征求意見稿》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中,應當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通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規定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 記者 李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