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切諾基保養清洗時失控,撞壞兩輛奧迪,“大切”車主丁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16萬余元遭拒。“事故發生在車輛養護期間,不屬于交通事故,所以不能理賠。”該案昨天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時,保險公司代理人說出了拒賠的理由。
丁先生的律師說,今年4月29日,丁先生駕駛大切諾基到中關村某車行為車輛做美容。車店員工孫某駕駛大切諾基清洗時,車輛突然失控,與正在清洗的兩輛奧迪相撞,還傷及一位顧客。事故發生后,丁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發生這種情況我們很無奈,投了保卻得不到賠償。”律師對保險公司的處理結果表示不滿。
保險公司代理人提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針對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應是發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事發當天,丁先生的車輛是在做養護,且養護場所位于地下,不算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能理賠。此外,保險公司還認為,事故發生后,車行已經做出相應賠償,所以保險公司可以免除理賠責任。
“車行是在地下,是低于道路,但有坡道連接,所以只是地勢低一些,按照有利解釋原則,丁先生有權得到理賠。”律師還拿出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此證明交管部門是按照交通事故處理該事件。對于車行做出的“賠償”,律師解釋說,車行為了平息事態,只是墊付賠償款,最終責任還是要由丁先生承擔。
保險公司堅持撞車不屬于交通事故。代理人認為,交管部門出警的原因只是丁先生等人報警,要求交警來劃定責任,事故認定書不能證明事件是道路事故。
此案將擇日宣判。
律師觀點
“道路”應該廣義理解
對于保險公司的辯解,明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犇認為違背了保險業的本質。“投保就是為了防范客觀因素帶來的風險,而且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主要針對駕駛人主觀過錯,包括醉酒、故意碰瓷等。”吳犇分析,大切諾基在清洗時只要打著火,就視為行駛狀態,可以列入“交通”范疇。
“如果地下洗車店不算城市道路,地下車庫、小區道路也不能算,那么車輛在這些路上出事,保險公司豈不都可以免責?”吳犇認為,應該寬泛地理解“道路”含義,保險公司不該玩文字游戲推卸責任,導致公眾對保險業失去信任。(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