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胡瑜)個體經營戶張妙春私自委托公司印刷“蜂花”商標瓶貼300余萬張,日前被市一中院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今年45歲的張妙春是崇明人,從事個體經營。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他伙同別人在山東臨沂等地制造、銷售假“蜂花”產品。他還私刻印章,冒用“蜂花”商標使用人華銀日用品公司的名義,委托其它公司印刷“蜂花”護發素商標標貼300余萬張,用于他們在山東制假、售假。
個體經營戶制造假冒“蜂花”商標瓶貼
2008-04-24 17:39 解放日報 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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