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出現過敏癥
許靜(化名)每當從鏡子里看到自己臉上的色斑,就會勾起她傷感的記憶。
在會昌縣城上班的許靜雖然年近四十,但她卻擁有姣好的面容,非常顯年輕。可2007年底的一次美容,卻讓她再也開心不起來。
2006年3月起,許靜在會昌縣“姝怡美容會所”接受了兩年的補水保養,感覺還挺好。2007年8月5日,在會所老板鐘靚(化名)推薦下,她購買了一盒名為E990C“春天的故事”(簡稱“春天的故事”)的化妝品。該產品由珠海安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安和公司)生產,系套合包裝,一盒共有7個品種。
從2007年12月9日至2008年3月10日,鐘靚先后4次使用“春天的故事”為許靜做美容護膚。
2008年3月23日,鐘靚繼續使用“春天的故事”為許靜面部等處做美容護膚。但當晚,許靜卻感覺臉、頸等部位有緊繃、灼傷感。次日,許靜感覺臉部、頸部的疼痛狀不僅沒有減輕,反而伴有發燙、紅腫等癥狀。3月25日,她的臉部出現了發燙、紅腫等過敏癥狀。
許靜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次日趕到贛州兩家醫院診治,診斷結果都是:化妝品接觸性皮炎。醫生說,這種傷害只有靠美容修復,醫學上沒更好的辦法。
看著昔日姣好的面容,如今已是大變樣,許靜欲哭無淚。為早日恢復昔日白皙的面容,許靜來到會昌另一家美容店花3萬余元進行臉部皮膚修復。此外,為給自己臉部補充營養,她還自購排毒養顏膠囊等藥品,但效果不佳。
2008年5月,許靜一紙訴狀將珠海安和公司和姝怡美容會所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等費用總計93929元。
沒證據證明護理不科學不規范
庭審中,許靜訴稱,她在鐘靚店里購買“春天的故事”并接受其皮膚護理服務,但由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且未作出說明,導致她的臉部嚴重受損……珠海安和公司未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產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并提醒消費者應當注意安全事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鐘靚的代理律師反駁:許靜的損害與鐘靚的護理不具有因果關系,不應對許靜的損害承擔責任。為此,他拿出了一份檢測報告稱,許靜購買的“春天的故事”經權威部門檢驗屬合格產品。報告顯示,“春天的故事”的7個品種中,有3個品種為合格產品(其余4個品種因開啟使用未能檢測)。
鐘靚的代理律師稱,2007年12月9日,鐘靚第一次用“春天的故事”對許靜的面部等部位進行護理前,對許靜進行了皮膚適應性常規測試,并對化妝品的適應人群和風險做了提示。隨后的4次護理,許靜的臉部沒出現異常情況,她本人也沒對護理提出異議。
“因此,許靜沒證據證明,美容店的護理不科學、不規范。”鐘靚的代理律師說,再者,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才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盒化妝品是否存在缺陷,銷售者沒有舉證責任,更沒有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該產品存在缺陷。”
珠海安和公司也不認同許靜的訴請,其理由如出一轍。
美容會所承擔4萬余元賠償
會昌縣法院審理認為:鐘靚使用化妝品“春天的故事”為許靜做臉部美容護膚后,許靜的臉部出現大片浮腫性紅斑、水泡等嚴重過敏癥狀,經診斷為化妝品皮炎。
從化妝品的使用到過敏癥狀的出現,在時間上雖有間隔,但鐘靚不能舉證證明許靜臉部出現過敏情況是許靜使用了其他化妝品或非化妝品原因所致。
從本案的具體情況,法院推定許靜的臉部傷害與鐘靚的美容護膚服務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許靜接受鐘靚的美容護膚服務后身體受到傷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鐘靚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向許靜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但許靜擅自選擇美容店作護膚修復,做法欠當。“春天的故事”經檢測,7個品種中3個品種為合格產品,其余4個品種因開啟使用未能檢測,是否存在產品缺陷,法院無法認定。
依照有關規定,產品缺陷是產品責任的前提,也是確定產品責任的關鍵所在,該舉證責任應由許靜承擔。在本案中,由于許靜未能證明“春天的故事”存在產品缺陷,其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對于許靜主張的護膚修復費用的賠償,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處理。
2009年7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許靜支付的醫藥費1266.5元、臉部修復費用387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等費用合計42240.5元,由鐘靚承擔。
一審宣判后,鐘靚和珠海安和不服,向贛州中院提起上訴。
重新分配舉證責任符合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此案的判決在當地也引發了一些爭議:銷售者賣給消費者的化妝品,是否合格是個未知數,直接推定商家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有失公平?
江西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鄒偉民稱,法官在原、被告雙方都沒證據,更沒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由銷售者承擔的情況下,推斷銷售者在提供的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法官將本該由原告舉證的責任轉移給被告,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并不違反“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一種靈活性表現。
法官判決的邏輯推理過程是:既然產品合格且具有安全性,那它就不會給人造成損害,F在出現過敏性皮炎,只能先推斷服務過程中有瑕疵。接著就應由銷售者舉證自己在服務過程中沒有瑕疵,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鄒偉民提醒,合格的美容產品應有較高的安全性。如果在正確使用的情況下,該產品仍會使相當一部分人產生過敏性皮炎,那就談不上安全性,相關部門就應重新評定其合格性。同時要考慮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有瑕疵,并考慮被服務者是否是過敏體質。此案的宣判,無論對于消費者還是商家來說,都有警醒意義。
“任何美容產品都是化學品,再合格再安全的產品都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總會有一定比例的人對該產品過敏,稱過敏體質。”鄒偉民說,而這種過敏體質形成的過敏性損害是人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按法律,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可免責。如果這個產品通過了國家權威部門的認定,那產品的生產者就應履行告知義務,在產品的包裝上或說明書中做醒目的提示。服務者更要與被服務者簽訂書面告知書,要讓被服務者明白產品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有過敏體質的人不能使用該產品等。如果被服務者在已被告知的情況下接受美容而出現不良后果,應自行擔責。
女子美容皮膚受損狀告美容會所
2009-08-25 10:26 大江網—新法制報 孫云長 劉虹 劉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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