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房紫(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藝房紫公司)訴稱,其根據協議取得了國際知名影星成龍在大陸全部商業資源的獨家經營權,其權利內容包括成龍個性特征相關的一切商業推廣、資源開發及運營管理權利。公司發現,浪莎針織有限公司、浙江浪莎襪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成龍的形象制作了“擎天柱”廣告,并將其用于浪莎男襪的包裝宣傳上。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了涉案產品,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故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