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44分報道,杭州蕭山區的趙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可怕的事情:彩電自燃,一臺于2003年購買的三星CRT彩電,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自燃了,好在大火被及時撲滅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屋內財產還是受到了損失。
事發后,趙先生立即聯系了三星公司,但是三星方面卻解釋說,彩電的使用時間已經超過七年,處于非安全期,公司不承擔責任。依據(,,)視像行業協會出臺的《彩色電視機安全使用期的規定》,其中指出,CRT型彩電的安全使用期最多不超過七年,如果超過了七年,生產者將不對產品的安全問題承擔任何責任。
對于這樣的說辭,趙先生并不滿意,他認為,廠家應該事先提醒用戶注意安全期限,但在三星彩電的產品說明上,卻找不到任何相關提示。經交涉后,三星公司愿意提供一臺32寸的液晶彩電作為賠償。但趙先生認為,這遠遠不能彌補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星公司到底該不該做出進一步的賠償?連線北京市律師協會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
主持人:您認為三星公司產品安全期的說法有道理嗎?
邱寶昌:沒有道理,因為他是有選擇性的引用了電子協會所謂的規定,因為這個規定的第六條講了生產企業必須在產品使用書中向者明示安全使用期。
我們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四項如果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清晰的注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規定,三星并沒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當中有任何的限期使用的。
我認為三星公司第一是選擇性的引用了這個規定,不符合規定所有的意思的;第二產品質量法有明確的規定,必須要有一個限期使用的要有使用說明,要有安全期、失效期的規定,因為沒有這種標識,者使用并不知道7年失去了安全。
產品質量法第45條也明確規定了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