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見習記者/劉長欣 記者/李華炎)許多市民在購買保險時,或許都遇到和溫先生一樣的情景:在業務員的“承諾”下貿貿然就簽訂了合同。2008年,太平人壽保險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業務員就向溫先生“承諾”,購買18年期限的保險,若中途退保“只交一點手續費,能拿回大部分保費。”兩年后,溫先生繳納了近4500元保費,當他想退保時,卻只能拿回2000元“現金價值”。
保險業內人士指出,所謂“現金價值”是指保險公司扣除風險金及公司運營費用后的金額,是保險行業“霸王條款”的一種體現,并提醒廣大市民,購買保險時必須要慎重了解合同的條款,以免遭遇“霸王條款”。
“承諾”終成“空頭支票”
溫先生是火炬開發區一家藥店的店主。2008年10月15日,溫先生以200元的價格,在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買下一份“陽光天使少兒兩金保險”。溫先生向記者回憶,當時由一名太平人壽保險代理人湯先生代為辦理,并承諾每年可有百元以上的分紅。
但溫先生對中途退保是否能拿回全額保費感到擔心。“當時他跟我說只需扣除一點手續費,就能拿回大部分保費。”打消了疑慮的溫先生,并沒有詳細查看合同的條款,便與太平人壽保險公司正式簽訂了合同,合同規定基本保額為5萬元,年繳保險費2225元,繳費期限為18年。合同簽訂后,溫先生共繳納了兩次共計4500元保費。
2010年10月即將繳納第三年保費時,溫先生感到經濟上有些吃力,產生了退保的想法。于是,溫先生向保險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請。然而,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溫先生,此時退保,溫先生只能按保險單“現金價值”領取2000元保費。對此,溫先生感到不滿,認為自己共交納近4500元保費,而退保的現金價值卻連一半都不到。
記者查閱發現,現金價值,即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在溫先生的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表一頁,記者看到,該險種第一年度末現金價值為850元,第二年度末為2000元。溫先生認為,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過于專業,當時保險代理人亦沒有詳細解釋,這讓作為普通消費者的他很難看懂、理解透徹。同時,當時保險代理人的說法讓他以為退保時可以拿回絕大部分保費,溫先生認為保險代理人有誤導他購買此保險的嫌疑。
中途退保只得現金價值是保險業通例
10月16日,記者聯系到了該保險代理人湯先生。“至于中途退保究竟退多少,當時我們也沒細聊那么多。”湯先生坦言,“我對這行也不是很深入,條款具體什么內容我也搞不懂。”湯先生說,他只在這家保險公司工作了半年多,2008年底就已離開。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保費部的張先生說,客戶中途退保只能得到保單現金價值是保險行業的通例。比如,客戶每年繳納3000元保費,保額10萬,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必須承擔的風險就是10萬。客戶中途退保,保險公司則需扣除風險金及公司運營費用。至于現金價值數字如何得出,張先生稱這是十分復雜的計算過程。
張先生表示,保險合同簽訂之初,客戶有10天的猶豫期。客戶可以向公司咨詢,印證業務員當初的口頭承諾,如有異議并提出退保,客戶可得到除10元工本費外的全額保費。猶豫期后,只能按照合同的正式規定。對于當初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否誤導溫先生,張先生說,“我們現在也找不到湯先生,沒辦法對質。”
保險行業人士馮先生表示,大部分長期壽險產品第一年的保單現金價值都非常低,最低為零。他認為,這也是保險行業“霸王條款”的一種體現,如消費者對條款不了解,很容易以為自己上當。“這就需要業務員有較高的素質,在簽訂合同前向消費者解釋清楚。”
(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