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見習記者 曾憲超 進店吃飯不能用現金得購買飯卡,100天后不可以退卡,而且退卡只退還押金,不退卡內余額,2年后須辦新卡且卡內余額不能退還……近日記者走訪發現,位于太古匯的大食代美食因為此種情況被食客投訴“霸王條款”。相關人員稱這是先進的餐飲管理方式,有律師和消協負責人認為此舉有損消費者權益。
前幾日記者前往大食代服務臺提出辦卡,被告知最低需付50元人民幣,其中10元是押金。來自上海的食客崔小姐表示,之前在上海的大食代也是這樣進行消費的,由于余額不能全部用完,所以總會充值繼續消費,時間一長,去大食代吃東西就成了習慣。廣州食客謝先生說,9月底太古匯開業沒幾天,他們全家人來此購物吃飯,沒注意條款,經記者提醒他前往店堂細看條款內容后,說這是一種霸王條款,他會在近期退卡。
針對這一情況,太古匯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太古匯正式開業后大食代就進駐了,這是一家新加坡投資的企業,經營管理注入了新馬泰等地區的餐飲經驗,在一些做法上依照國際慣例。刷卡消費方面,大食代是第一家采用IC卡無現金操作的餐飲機構,這樣更加利于管理;從衛生和便捷方面考慮,取食的窗口嚴格來說不應收錢,因為錢很臟。
大食代的《售卡須知》究竟有沒有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構成強迫消費呢?律師事務所一位陳姓律師分析,《售卡須知》在法律上打了個“擦邊球”,但有變相強制消費、捆綁消費之嫌,構成不當得利。
廣州市消費者協會一位負責人認為,大食代《售卡須知》確實含有對消費者不利的內容,如果消費者已經買卡消費,要妥善保管好消費卡和消費收據或發票,以便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如涉及金額較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卡內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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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對消費者不得有不合理規定
陳姓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有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