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規定不得過期 酒店依舊我行我素
本報訊(記者 屠仕超 房浩)“市工商部門明明規定,今年月餅券不得‘過期作廢’,哈根達斯為啥還敢‘頂風作案’?”昨晚,讀者孫女士致電本報962288熱線,她說,手里一張2012年哈根達斯月餅券,背后分明寫著“此券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為止,過期作廢”。 記者看到孫女士發過來的照片,這張券是2012哈根達斯月餅冰淇淋——七星伴月,在券背后的使用規則一欄中,寫著“此券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為止,過期作廢”。這讓孫女士很困惑:“工商部門已規定,月餅券面上印有‘本券過期作廢’等條款屬于‘霸王條款’,哈根達斯此舉到底憑什么?”
市工商局表示,在此次月餅券“霸王條款”治理過程中,特別強調“本券過期作廢”這一個條款缺失公平性。過期即作廢對于消費者來說,極大限制了其正當使用權益。盡管月餅券的過期與消費者不無關系,消費者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全部要求消費者擔責確實過分苛求。如果發生逾期未領的情況,可與企業協商折算或采用以其他形式的補償方案。
本報訊(記者 屠仕超 房浩)“請于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換領,逾期無效!”昨天,網友向上海灘微博報料平臺反映,他手里有一張朗廷酒店月餅券,券上仍印著“逾期無效”,與上海市工商局(微博)的規定很“格格不入”。
記者看到,這是一張朗廷酒店月餅券,上面寫著“雙黃白蓮蓉月餅一盒”,換領地點是上海朗廷揚子酒店,或是上海新天地朗廷酒店。但是券上卻寫著這么一句話——“請于2012年9月30日或之前換領,逾期無效!”這使不少市民都感到不解:“市工商局明明規定,今年月餅券取消‘過期作廢’,朗廷酒店的月餅券,為何如此‘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