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局日前披露了房地產商在房地產合同和廣告等方面普遍存在的十大違法行為。福州市工商局市場處副處長吳漢英說,這十大違法手段也是市民投訴最多的問題。
一、隨意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免除應當由房地產商承擔的風險責任。如將施工中遇有異常困難或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有關部門通知停水停電等其他非房地產商原因而影響交房等視為“不可抗力”。
二、違約賠償比例約定明顯不平等。如出賣人逾期交房,每天賠償20元,而購房人逾期收房,每天則要賠償保管費50元。
三、房地產商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時,不以國家法定部門認證為依據,擅自制定驗收標準,如規定只要經設計部門和監理部門驗收就可以了。
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買賣雙方同意下列項目權益屬于出賣方:會所、活動室、外墻等配套設施設備和公用部分”。
五、不把廣告宣傳當作要約。如規定“買受人簽訂合同前看到的廣告宣傳資料、樓盤模型僅供參考,最終解釋權歸出賣人”。
六、房子位置與中心城區的距離以所需時間來表示。如利用“距離福州東街口只需十分鐘”等模糊說法。
七、虛構房子升值空間和業主投資回報。如承諾“100%增值”“出租回報率50%”等。
八、廣告中對有關商品房項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的內容虛假宣傳,將與該樓盤無關的周邊配套設施聯系在一起,使人產生誤解。如獨享某某公園等。
九、價格表示不清楚。如每平方米8000元起,且未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十、交房時利用不平等格式條款強收各種不合法、不合理費用。如預交半年或一年的物業管理費等。
吳漢英說,從查處的情況看,房地產商在房地產合同、廣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很普遍。很多房地產商利用商品房交易的強勢地位,強迫購房者簽訂有利于開發商、不利于購房者的不平等格式合同,購房者一旦有異議,開發商就以拒絕將合同送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相要挾。(新華社)
工商部門披露房地產合同和廣告十大違法行為
2008-03-11 14:57 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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