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記者 王黎明 辛國奇
“這房地產商也太缺德了,太無視法律了。”近日,有讀者向本刊反映,他們在2003年先后購買了廣西金秋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金秋公司)在南寧開發的名為“雅典衛城”的商品房,但交了房款后,到期房產商也沒有交房給業主。
當業主們集體趕到金秋公司討說法后方才得知,由于合作違約,中外合資企業廣西桂林惠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華公司)早已將金秋房地產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2005年1月,法院將金秋公司開發的“雅典衛城”全部住宅查封。但令業主不解的是,金秋公司卻順利將被查封的住宅繼續出賣給不知情的業主,法院方面也坐視不管。《中國質量萬里行》隨即派出記者前往南寧調查此事,挖出了更為驚人的內幕。
解封9個月后勝訴方才知情
記者來到了位于南寧市江南路3號的雅典衛城,發現整個施工工地只有一位保安在看守。記者表示過來想買一套房子,保安則說:“千萬別買了,這樓盤的部分住宅被法院查封了,而且還欠著施工方的款,根本交不了房,差不多每天都有交過錢的業主來鬧事,我都不想在這干了!”
記者在施工工地旁看到了掛有“廣西金秋房地產公司”牌子的一排平房,記者欲進去采訪,但發現里面沒有任何工作人員。
為何好好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然后又能賣出去呢?此事還得從11年前談起。
記者通過層層調查了解到,1995年,金秋公司與中外合資企業惠華公司簽訂了聯合開發合同,約定雙方共同開發南寧市友愛南路43號商住綜合樓,由金秋公司負責辦理該項目的相關手續,惠華公司負責提供該項目的全部資金并支付相關費用。
但此后,金秋公司屢屢違約,根本沒有交付相關房產和手續。1997年12月,惠華公司一紙訴狀,將金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秋公司按期交房、辦理相關房產手續并支付違約金,一場艱難的訴訟從此拉開帷幕。
記者了解到,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惠華公司勝訴。2003年12月21日,廣西高級法院作出了(2003)桂民一終字第132號終審判決。歷經6年時間,惠華公司終于贏得了這場艱難的訴訟,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然而,勝訴的惠華公司卻遇到了罕見的執行難事件。
據惠華公司稱,從1998年廣西高級法院作出(1998)桂民監字第112號終審判決、惠華公司申請執行之日起計算,該判決至今已執行了將近8年之久,但一直沒有任何執行的跡象,其上千萬元的債權至今沒有真正得到一分一厘的清償。
萬般無奈下,惠華公司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查封金秋公司的資產。
據了解,南寧中院于2005年1月12日查封了金秋公司的“雅典衛城”所有房產。但僅僅過了13天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解除了對“雅典衛城”62套房產的查封。
記者在涉及解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上看到,申請執行人一欄上寫著“廣西桂林惠華房地產有限公司”,解封理由也未明確標明,只是寫著“根據本案執行情況”。而據惠華公司講,他們根本沒有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請,短短13天時間,案件執行也根本沒有任何進展。
2005年6月15日,南寧市中院再次解除了“雅典衛城”31套房產的查封,理由也是短短一句:“執行案件需要”。
2005年10月,距第一次解封9個月之后,惠華公司通過在南寧市房管局查詢房產檔案才得知了法院如此的解封事件。
對此,惠華公司董事長助理陸善和氣憤地表示,南寧市中院以惠華公司的名義解除上述93套房產查封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對解封房產進行評估、公開拍賣、控制變賣款項的去向,而是由金秋公司自行變賣,自行處分變賣款項,被執行人變賣了查封財產,執行法官卻不加以制止,事實上是給債務人提供了一個逃避債務的機會。“以法律名義申請的查封財產的法律文書,完全成了一紙空文。”
經惠華公司調查,金秋公司在“雅典衛城”被查封的情況下,先后售出約117套房產,其中94套已在房管部門備案。據惠華公司統計,金秋公司已出售了被查封的房產15775平方米,非法出售房產價值已達4000多萬元。距第一次解封9個月之后,2005年10月25日,惠華公司不得不在當地媒體上發表聲明,表明“雅典衛城”的部分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是本公司向法院申請依法查封的,未經本公司同意他人不得隨意買賣。
出現上述情況后,惠華公司多次以書面形式向南寧市中院提出抗議,并要求南寧市中院對惠華公司已申請查封的房產進行保護,但沒有起到任何效果。
據介紹,從2003年11月10日至2006年5月27日,惠華公司總經理杜永盛分別給廣西人大和南寧市等相關部門遞交了大量的報告,請求督促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加快執行,但均無結果。
“我們很看好南寧的地理位置和發展前景,但自我們從1995年第一批資金380萬元投向南寧后,合作方一直處于違約狀態,即便我們贏了官司,但在執行過程中卻遇到了這么多意想不到的事,這已讓我們失去了很多投資機會。司法環境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投資軟環境,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在擴大招商引資的同時,能夠對投資環境進行大力保護和改善。”中外合資企業惠華公司總經理杜永盛傷感地對記者說。
法院法官:說過“如果再賣就拘留”
2006年6月20日下午,惠華公司的職工代表找到南寧市中級法院執行法官邱小華,咨詢案子的執行情況。
邱小華說,解除金秋公司93套房子的查封,是經過債權人會議協商同意的。他們這里有會議記錄,所有債權人代表都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金秋公司應付惠華公司違約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數額,惠華公司和法院計算協商了好多次,至今還沒有確定下來,所以沒辦法執行。
對于邱小華的解釋,惠華公司負責人表示,南寧市中級法院執行法官是在有意幫助被申請執行人拖延時間、逃避債務。南寧市中院是先已造成了93套房產解封的事實,方才于2005年11月開會討論的。而且惠華公司根本沒有同意解除房產的查封,他們根本沒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金秋公司應付惠華公司違約金及其逾期支付利息的數額,應由法院執行局根據生效判決書和法律規定計算,這是法院的義務。金秋公司應該賠多少錢,不是由惠華公司來計算和決定的。
7月18日,南寧市中院副局長李壽林表示,對于金秋公司將查封房產繼續銷售,曾經批評過他們,如果金秋公司真的將查封房產變賣,不僅是罰款的問題,就要采取拘留的措施了。他們對此事也下了決心,曾明確對金秋公司說過:“如果你再賣就拘留你!”他們也要求購買房子的人前來舉報,曾經有人舉報但沒有證據。
而據惠華公司董事長助理陸善和表示,其實邱小華早已知道金秋公司將24套查封房產變賣,并且私下還給他說過。在法院的一次協調會上,金秋公司的負責人也明確說出法院查封的117套房子已全部售出。
記者于7月19日來到南寧市中院欲采訪執行局局長李秋,一工作人員表示李秋開會去了。記者隨即找到執行法官邱小華,記者表明來意后,邱小華對記者所提問題沒有正面回答。記者留下聯系方式表示若李秋局長回來可以與記者聯系,但直到7月21日,記者仍未得到任何答復。
記者21日電話聯系了南寧市中院執行局局長李秋,他表示正在接待客人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隨后來到廣西高級人民法院,高院新聞處相關人員表示將會把材料遞交給有關領導,并表示已開始與南寧市中院協調此事。但截止記者發稿前,廣西高院和南寧市中院仍沒有給記者任何答復。
業內專家:南寧中院涉嫌
違反最高院相關規定
國內頗有名氣的房地產業打假人、“老孫打假·房產維權”網站(www.laosundajia.com)站長孫安民表示,南寧市中院未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單方面地解封了被查封的房產,使這批價值高達4000余萬元的房產在沒有進行評估、拍賣、監控的情況下任由被執行人隨意銷售,銷售房產所得資金流向不明,這種做法使申請執行人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南寧市中院的這種做法實在令人費解。按照 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南寧市中院的做法涉嫌違反其中的四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沒有法律依據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的;對依法應當拍賣的財產未拍賣,強行將財產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給確認申請人造成損害。
同時,孫安民還表示,按照2003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消費者如果不慎購買了已經被法院查封、抵押和已經賣出去的房產,這種情況下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應被視為無效合同,購房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申請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要求退回房款、計算利息和損失,如果在銷售中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按不超過已交房款的2倍向侵權方進行索賠。
廣西一法院私自解封房產 原告8年未得分文
2009-02-26 22:21 《中國質量萬里行》 王黎明 辛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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