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銀行逾期還款60多次以致“信用不佳”,來自深圳的劉女士在購買東莞某套房子時無法辦理按揭,定金2萬元還被開發商沒收。為此,劉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案件經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后,有了終審判決,兩級法院均認為貸款不成是劉女士單方原因造成的,索還定金依法無據,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買房貸不到款定金被沒收
去年4月,劉女士看中了東莞某樓盤的一套房子。由于此次買房屬第二套房貸,因此首期需五成,總價48萬多元需貸款24萬元,劉女士當即支付了定金2萬元。
去年4月18日,銀行告訴劉女士,因劉女士在銀行還款逾期67次之多,加上新政的影響,不能給她發放貸款。此后,開發商提出以更名等其他方式繼續履行合同,給予劉女士寬限期間,但劉女士均不同意,只要求退回定金。之后,劉女士沒有繼續支付樓款,也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
6月,開發商決定沒收劉女士定金2萬元,并將該套房子另行出售。劉女士認為開發商是單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于8月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
判決:被拒貸只因信用不佳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認購書屬于預約合同的性質,依法有效。而本次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開發商是否應向劉女士返還定金2萬元。
法院認為,起初劉女士和開發商均有積極履行認購書的意愿,而雙方無法繼續履行認購書及簽訂購房合同的原因:是劉女士的銀行信用不佳,以致銀行拒絕發放貸款。此后果是劉女士單方造成的,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女士要求退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劉女士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