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以為買一套有大幅落地玻璃的房子,采光好、洋氣,沒想到給自己裝上了一顆定時炸彈。”昨日,家住渝中區長江二路183號俊豪時代大廈的蔡倩向本報傾訴。
落地窗鋼化玻璃自爆
“太恐怖了,若是樓下正好有人經過,得了呀?”蔡倩說起此事仍心有余悸。
她稱,16日清晨6:40左右,她當時正在睡夢中,“砰”一聲響將她驚醒。感覺聲音發至家里落地窗,她連鞋都沒來得及穿,跑到窗邊,掀開窗簾。“媽呀,一副約2米寬、2米高的鋼化玻璃,破裂成了蜘蛛網,部分碎玻璃正不斷往下掉……”
她家住15樓,樓下是一個空壩,平日停放著大量車輛,“這么大塊玻璃砸下去,后果不堪設想”。她趕緊通知了物管,在樓下設置警戒線,并請一民工把未掉落的碎玻璃取下。“還好!事發時間較早,樓下無人經過。”
雖然及時排除了安全隱患,蔡倩仍嚇得腳打抖。
開發商表示不該賠償
蔡倩隨后找到物管,要求協助與開發商聯系。
兩天后,物管答復她:該房于2006年5月交付,按照購房合同,門窗保質期是2年。因此,她家的落地窗鋼化玻璃已過保質期,責任自負。
記者采訪了該大廈物管——市瑞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王經理。他稱,此前該大廈玻璃自爆發生了兩次,第一次是在2年保質期內,開發商賠了的;第二次過了保質期,業主自行負責。開發商、重慶金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一吳姓經理稱,他現在外地,只有等他回來,上門查看后,才能給出具體解決方案。
業主質疑兩年保質期
蔡倩反駁稱,按物管和開發商的說法,每隔兩年,業主就要將自家的玻璃全部砸毀,更換新玻璃,否則就“超期服役,后果自負”。如實這般,業主一旦選購帶落地窗的房子,豈不是也給自己埋下安全隱患?
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專家稱,建筑玻璃的行業標準是建設部頒布的《建筑玻璃應用技術規程》。它也只是在選材設計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對使用年限并未進行說明。玻璃具有耐久性,一般建筑物設計使用壽命是50年,很少會出現玻璃老化破損情況,很多房屋使用了三四十年,也沒有發現玻璃自然損壞。
應是開發商責任最大
近段時間,由于氣溫變化大,我市出現多起玻璃自爆現象,開發商大多以超過保質期為由拒絕賠償,而國家對玻璃使用年限并無明確規定,那玻璃自爆引發的公共安全由誰買單呢?}
“由使用終端——業主買單,我覺得不合理!”重慶裕建玻璃有限公司總工程師、玻璃專家鄧君說,玻璃和其他產品一樣,也有質量要求以及出售后的質量保證。他認為,如果是玻璃質量問題(國家對玻璃自爆率有規定,其中鋼化玻璃為千分之三,規定之內的除外),由玻璃廠負責;安裝問題,如玻璃尺寸與安裝部位應該有合理間隙,安裝公司難辭其咎;個別開發商為節約成本,與設計單位“合謀”,本應需要6毫米厚的玻璃,只用了5毫米的,甚至買劣質產品充數等,就應由開發商買單。
“在這個多責任主體中,我認為開發商責任最大,因為他是主要審查方,質量問題、安裝問題等都是由他主要把關。”他認為,從業主、企業等多角度講,玻璃追責期至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