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消費者王先生在使用電飯鍋時,電飯鍋爆炸,飛出的米粒燙傷了孩子臉部。經工商部門調解,最終商家為王先生更換了電飯鍋,并賠償醫藥費100元。
2月初,家住嵐山區高興鎮的王先生在市區一家電城購買一臺澳柯瑪電飯鍋,價格是399元。“頭兩次做飯感覺挺好使,沒啥毛病,第三天燒米飯,突然聽到砰的一聲,電飯鍋就爆炸了,當時鍋蓋都飛到了天花板上,把窗戶都震裂了。”他說。
據王先生介紹,當時孩子正在外面玩耍,米粒從窗戶飛出后,燙傷了小孩的臉部,所幸并不嚴重。
“當時廚房里面幸虧沒人,否則可就嚴重了。”王先生說,他們是嚴格按照說明書使用的,不可能存在操作不當問題,“后來,我找了經銷商,但那邊愛答不理,不給解決,我就向工商部門投訴了。”
接到消費者的申訴后,東港工商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往商城調查核實情況,經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銷商給消費者更換了新的同款同樣式的電飯鍋,并賠償給消費者醫藥費1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