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日照分析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剛剛確定了生活居住類建筑之間的日照陰影范圍,為“采光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家住閆千戶小區2區8號樓的48戶居民卻因為樓南側新建的一座高樓,而被無端地剝奪了“采光權”,終日處在陰影中。
《濟南市日照分析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指出,工程項目可能對生活居住類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的,建設申請人在向主管部門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進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既然是有明文規定,可偏偏是這座新建高層樓房把閆千戶小區2區8號樓48戶居民的住宅,擋了個不見天日,開發商與建筑商就逃脫不了侵犯居民“采光權”的嫌疑,其樓盤開發建設的合法性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房地產開發建設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無可厚非,但為建高樓就無視別人的基本居住權利,顯然是既不合情理,又違背和諧社會基本精神的。因此,對侵犯居民“采光權”問題,一方面主管部門要做到及時干預,檢查一下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存在違規隱瞞現象,看看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還48戶居民一個公道;被侵害“采光權”的居民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為自我的合法權益做堅決的抗爭,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其他開發商亦要從這件事情上吸取教訓,在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之前,就要把諸多影響他人的因素限定在最小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