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傳銷非法“吸金”7000多萬
廈門一網站“購物返利” 上萬名會員陷入騙局
通訊員 楊長平 本報記者 陳強
“購物不花錢!每天還你千分之二,五百天全額返還!”廈門富寬國際購物網的廣告語“迷倒”上萬名會員,非法吸金7000多萬元。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購物返利”傳銷案作出一審判決,富寬購物網總經理羅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購物返利”模式一年即破產
廈門“富寬國際購物網”是由阮某、張某和吳某于2011年12月共同出資成立的。他們聘請有網絡營銷經驗的羅某出任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
羅某等人采取“購物返利”的經營模式,會員只要在購物網的聯盟商處消費,聯盟商將消費金額的15%上繳至富寬公司后,會員可在500日內獲得每日千分之二共計100%的積分返還,積分可用于提現和網站購物。其會員分為大客戶經理、專員、VIP會員、消費會員4個級別,代理商、聯盟商、大客戶經理和專員都可以從其介紹的客戶或者下線的消費中按0.5%~1.5%比例提成。
這個網站發展迅速,短時間內吸納了多個城市的會員10277名,招募代理商和聯盟商共500多家,網站消費金額總計人民幣1.3億元,吸收會員資金共計人民幣7400多萬元。
雖然購物返利網經營紅火,但阮某等3個出資人知道“龐氏騙局”不可持續,最終必定以崩盤告終。于是,他們在2012年5月21日將公司轉讓給總經理羅某繼續經營。阮某等3人各退股“分紅”數百萬元,羅某也分得120多萬元的“紅利”。
在羅某全面接手后不久,返利網果然出現資金鏈斷裂,“騙局”終被揭開。許多會員懷抱快速致富夢加入了“購物返利大軍”,少則投入上萬元,多則高達上百萬元,但最終夢破錢空。2012年年底,羅某在廈門機場被警方抓獲。
經法院審理認為,羅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順序組成傳銷人員,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據此,法院一審判處羅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6萬元。
購物返利網是一種新型傳銷
本案主審法官汪漳龍指出,“購物返利網”實質上是一種新型傳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在本案中,羅某等人吸收會員達10277人,遠遠超出上述追訴標淮的規定,達到300倍以上,且吸收會員資金人民幣7401.88萬元,會員層級在三級以上,會員遍布全國,社會影響廣泛,危害嚴重,足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傳銷案。
汪法官分析認為,有別于傳統的非法傳銷犯罪,“購物返利”傳銷案件往往更容易誘人受騙,社會危害性大。
一是以“購物返利”為名,隱蔽性強。其運營模式為:注冊會員通過網站在聯盟商家處消費后,聯盟商將消費金額的10%~15%上繳返利網,會員在一定時間內獲得百分之百的返利,如富寬公司宣稱會員可在500日內獲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積分返還,積分可用于提現和在返利網上購物,亦即其廣告所宣稱的“消費滿100返利100”。
二是通過互聯網非法組織傳銷活動。經由代理商、聯盟商以及廣告、購買網絡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推廣其運營模式,并在前期如約兌現,迅速擴大影響。
三是客戶實施層級化管理。以發展下線給予提成為誘餌,在全國各地發展兩級代理,代理商又發展出大客戶經理、專員、VIP會員、消費會員等多級別客戶,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加盟商、會員的金字塔結構,分布在全國多個省份,且規模之大、速度之快遠超傳統傳銷。
四是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返利網規定高級別會員可以從其介紹的客戶或者下線的消費中按0.5%~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誘參加者發展他人參加。因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級別會員甚至代其下線出資繳納會費和以虛假消費形式來賺取現金返利、提成。
五是社會危害巨大。返利網站除了購物金額15%的現金外,還向一級代理收取“資料費”、“風險保證金”,以此牟取巨額非法利益1.84億元。被告人作為返利網的組織者,以非法所得購買豪華汽車、紅木家具和做期貨投資。截至案發,公司賬戶內已無資金可用于會員積分返利和代理商提成,造成參與民眾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網絡別成“購物返利”的幫兇
記者注意到,在百度輸入“購物返利”等關鍵字可以搜索到數百個相關網站。多數“購物返利”網站通過網頁廣告推廣、關鍵字搜索等途徑進入公眾視野。因此,汪法官建議,杜絕“返利購物”,關鍵要加強對搜索引擎的管理。
有關司法人士建議,工商部門和新聞出版監管部門應強化對新聞媒體和網絡搜索引擎的廣告監管,特別是要嚴控主流搜索引擎的“關鍵字”搜索和“競價排名機制”,不讓非法廣告有可乘之機。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門應嚴把網站審核與監管關,吊銷已經發放的購物返利網站的經營許可證(ICP),不再授予擬從事類似業務網站經營許可證,嚴查并取締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應強化對個人和企業賬戶的監測,對短時間內從不同地域涌入大額資金的異常變動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媒體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可以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在互聯網和傳統媒體加強“購物返利”消費風險警示,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引導民眾提高警惕性,遠離非法傳銷。
基層法院法官同時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標準加以細化,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數標準和涉案金額標準。
本報福州7月29日電
(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