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購膠囊批準文號系冒用 消費者獲賠償
保健品亂穿“馬甲” 賣家十倍賠
晨報訊(記者 顏斐)陳先生在超市購買的保健膠囊的批準文號系冒用,為此他將物美超市告上法庭,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張10倍賠償。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年9月至10月間,陳先生分3次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樹店購買了11盒精旺參茸倍力膠囊。自稱在服用后出現不良反應,他就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對該膠囊的批準文號進行查詢,結果為所購膠囊沒有此批準文號。為此,陳先生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州分局舉報,答復為該膠囊批號對應的產品為海晏堂牌海參膠囊。后經查實,陳先生購買產品的柜臺為九棵樹店的短期租賃柜臺,執法人員檢查時該柜臺已撤柜,現銷售其他產品。陳先生后將物美公司通州九棵樹店以及物美集團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貨款3245元,并予以十倍賠償,總計35695元。
庭審中,陳先生提交了該超市出具的銷售小票及發票,不過銷售小票注明了所購膠囊名稱,而發票卻注明為“食品”,兩份票據顯示的購貨時間和金額均相同。
兩被告否認此銷售小票是九棵樹店開具的,且發票中記載的商品名稱是食品,原告所稱的保健藥品并非在九棵樹店購買,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要求對其所購貨物予以十倍賠償,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當予以支持。因原告無法返還所購買的膠囊,故對其關于退貨的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兩被告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膠囊的批準文號系冒用,故該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關安全的規定。陳先生提交的銷售小票和發票現實的購貨時間和金額均相同,鑒于該超市未能提供該發票項下具體食品名稱,法院認定其從該超市購買了涉案膠囊。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