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就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醫院賠償了患者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00萬元。
方芳介紹說,2007年5月,自己因預產期來臨,入住了哈爾濱市某醫院婦產科待產。由于在分娩過程中醫生發現胎兒出現臍帶纏脖癥狀,在沒有征得方芳家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對患者進行剖腹產,結果女兒在出生后即出現了眼部充血、渾身顫抖等癥狀,在被醫院告知屬于正常情況下的兩天之后,女兒又出現呼吸困難的癥狀,經檢查后發現,女兒患有缺血缺氧性腦病、蛛網膜下腔出血等癥狀,而十幾個月過去之后,女兒仍然不會抬頭、翻身與爬行。
“孩子存在腦癱跡象”,方芳與丈夫趙志奇因大夫的診斷而傷心欲絕,“女兒雖然出生的時候有些不良反應,但誰也沒想到悉心照顧了一年多的女兒病情會愈演愈烈?”方芳認為,女兒一降生就出現蛛網膜下腔出血與醫院的接生手法粗暴有關,同時醫院記錄了女兒在接生過程中出現嚴重窒息的現象。
而醫院認為在整個分娩手術過程中均為正常操作,不存在任何過錯。方芳認為醫院在推卸責任,于是決定用法律為女兒討回公道。
法庭上,方芳提出要對女兒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院則認為沒有構成醫療事故。法官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由醫方對其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主張舉證,而當醫院拿出方芳的病歷作為鑒定材料時,方芳卻發現醫院對病例中多處重要記錄進行了修改,而且涂改痕跡明顯,拒絕以修改的病歷作為鑒定材料。
法庭在接受了方芳提出的請求后也為難了起來:如果醫院不能提供真實病歷,是否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呢?法庭將這一問題反映給省衛生廳,衛生廳當即引用衛生部的批復告知,如果醫療機構不能如實提供相關材料而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
法院據此委托哈市醫學會對患兒進行醫學鑒定,診斷結果為腦癱,判定為二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完全責任。看到鑒定書的當天,方芳夫妻二人相擁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