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億堂產品截圖
浙江溫州王女士于2013年5月使用了一套白億堂美白祛斑護膚品,使用幾天發現美白效果明顯,卻不想一場突如其來的腎病綜合癥,卻讓她認清了這款護膚產品的真實面目。
美白護膚卻牽扯出腎病
5月,28歲的王女士托湖北恩施的朋友在漢方國際美容旗下的美容院購買了一套價值798元的白億堂美白祛斑化妝品,這套煥彩系列護膚產品涵蓋美白液、柔膚乳、日霜及晚霜,均使用塑封包裝。收到產品時,王女士特意關注了這套產品生產日期:2013年3月8日,有效期至2016年3月7日,產品標明“生產廠家: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琦雅日化(上海)有限公司加工生產”。
和朋友推薦時候說的一樣,王女士說:“產品使用了幾天以后,美白效果特別明顯。”
9月13日,王女士發現自己出現腳腫的癥狀。18日,王女士赴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被確診為腎病綜合癥,需住院21天,出院后還需要進行一年的藥物治療。“醫生說幸虧發現早,治療早,否則會有生命危險。”
10月8日,王女士發現,該院醫生出具的醫囑卻涉及了其使用的白億堂美白化妝品:因患者病發前曾經有使用美白類化妝品情況,目前不能除外汞中毒引起的腎損害可能。因該院無法進行汞檢測,醫生建議她外院進一步檢測。
據醫學專家介紹,汞經皮膚吸收后會沉積在人體內,造成慢性汞中毒,損害神經、消化和內分泌系統,嚴重的還會危及生命。孕婦和哺乳期的婦女長期使用汞含量超標的化妝品,汞還會通過胎盤、乳汁進入胎兒和嬰兒體內,造成危害。

溫州醫科大學出具的出院記錄
化妝品汞超標和腎病是否有關
為了盡快查清病因,王女士于10月12日將這套產品拿到溫州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白億堂化妝品套裝中的煥彩無暇晚霜汞含量居然高達6.64×104mg/kg。而根據國家《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化妝品中汞含量不得超過1mg/kg。也就是說,這款產品的汞含量嚴重超標,且高達六萬多倍。
看到這樣的檢測結果,震驚之余的王女士直接撥打了美容院的電話,卻被告知產品問題直接找廠家進行協商,并提供了提供該產品的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萬德志的聯系方式。萬經理說,“目前,市面上白億堂產品,主要是我們公司直接銷售給代理商。主要通過美容院進行銷售,需要專業老師進行指導,在售后進行配合使用。通過王女士發送的產品照片及產品商標等信息,可以肯定該產品使用的是‘白億堂’的商標。”
通過萬經理出示的相關資料顯示,“白億堂”商標的確是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2011年12月開始擁有的注冊商標。萬經理說:“化妝品產品的生產主要通過一家名為‘琦雅日化(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產,該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在我們合作期間,均在有效期內。”
原來,因負責加工產品的琦雅日化(上海)有限公司的化妝品衛生許可證至2013年3月12日到期需要更換證件,萬經理就此與該公司終止了合作。那么,按照王女士提供的購買這套產品的生產日期,這正是兩家公司終止合作前4天的一批產品。
王女士講述了自己使用產品的問題,并出示了產品的質檢報告,希望討一個說法。“他承認是他們生產的產品,確實也含汞。但導致腎病的原因說是化妝品,就比較牽強。”
針對王女士的投訴,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萬經理說:“一是一瓶30g的產品使用4個月,好像正常用不到;二是白億堂產品出廠時‘三證’齊全,包括上海質監局和檢測檢疫中心出具的產品質量報告,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再說,產品經過的環節比較多,美容院添加物質就是行業內的一個普遍現象;三是將消費者的醫囑拿到上海瑞金醫院的腎內科專家進行咨詢,專家認為,腎病結果并非由于重金屬導致的。”
關于產品出廠就合格的說法,萬經理表示,確實能夠提供該產品2011年7月12日抽樣檢測時的檢測報告。該套產品中的晚霜產品也確實如萬經理表述的一樣,汞含量的數值正常。然而,問題的癥結在于,涉及王女士該產品批次的檢測報告因已與委托加工廠家終止合作,并不能提供。
這就意味著,商家并不能提供該批次產品的質量依據,此時,王女士與廠家協商的爭議點在于,腎病與化妝品的汞超標是否存在直接的聯系,消費者需要做進一步舉證。

商標不轉讓無法賠付 洋品牌實際是“吹牛”
王女士將這個消費者問題投訴至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閘北區消法委負責具體協調,雙方經過協商決定,決定通過做尿汞測試以排除爭議點。
11月8日,王女士赴杭州市疾病預防中心進行尿汞檢測,半個月后她拿到了該中心出具的尿汞檢測報告。報告顯示,王女士尿汞檢測值為471.64μg/g Cr。而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正常人尿汞參考值≤2.25μmol/mol Cr (4μg/g Cr ),只有當急性汞中毒時,尿汞往往明顯高于正常參考。
然而,多次聯系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萬經理,卻推說因生意失敗準備將該商標進行轉讓。萬經理說:“現在已經有意向的商家進行商標的購買,因為王女士在網上發帖進行投訴造成了負面影響,商標目前無法順利進行轉讓,消費者要求的賠償我也不法保證。”
通過搜索引擎不難發現,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官方網站已經無法打開。但不少招商的公開簡介中描述: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總部設于法國巴黎沁美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人體肌膚護理、頭發組織護理等方面研究的科研機構。公司下設法國沁美國際美容中心、法國沁美國際美發中心等日化類產品的尖端科研機構。”
由此,萬經理完全有理由與總公司進行協商。萬經理說:“實際沒有這個公司,網上的消息就是吹牛的。當時有朋友說做化妝品賺錢,化妝品的潛規則就是這樣的:介紹自己公司,夸大其詞。實際是國產的,產品主要是通過OEM(代加工)的。”
賠償額度的僵持不下 消費者選擇妥協
那么,這樣一套國產化妝品的消費者維權事件中,消費者與商家進行協商,也通過了當地工商部門進行申訴,因商家無法滿足消費者的賠付要求--6萬元,讓王女士的維權陷入了僵局。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部律師李冉說:“消費者要進一步維權,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法律的規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 作為銷售者,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定,消費者需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產品存在缺陷、存在損害結果、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
而消費者王女士在白億堂產品的消費維權中,提供的相關證據已十分充足。可涉及法院起訴,王女士還是選擇了放棄。她認為,在過去的幾個月中已經心力交瘁,加上還在持續的藥物治療,最終決定,按照上海沁美化妝品有限公司萬經理提出的4萬元賠償了結此事。
在具體賠付方面,李律師說,消費者可按實際情況要求以下賠償: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