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兩歲的男嬰因咳嗽發燒在新余市婦幼保健院接受急診,4小時后突然死亡。后由江西省醫學會鑒定,新余市婦幼保健院在治療中存在明顯過錯,對小孩的死負一定責任,該事件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事情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果,為討個說法,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新余市渝水區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家屬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8.4516萬余元。
小孩入院4小時后夭折
2008年11月29日晚12時左右,簡某夫婦發現他們的兒子發熱、咳嗽、呼吸困難,趕緊把小孩送進新余市婦幼保健院治療。醫院診斷小孩患有急性感染性喉炎,Ⅲ度喉梗阻,并當時采取了吸氧、輸液等救護措施。約3小時后,簡某夫婦發現小孩目光呆滯,多次央求醫生后,醫生給小孩做了一次霧化就去休息了。一小時后,小孩出現高熱,護士根據醫生的醫囑為小孩注射了安定,小孩病情急轉直下,出現危急情況,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醫院治療不當導致小孩死亡
據簡某夫婦介紹,新余市婦幼保健院在對小孩的治療過程中存在多處過錯。他們指出當時醫院的心電監護儀壞了,病歷中沒有心電監護數據,致使院方未能及時發現小孩病情變化。還有醫院的護理與醫囑不符;院方沒有按照醫囑中的一級護理進行觀察和診治,整個晚上只測了一次體溫,連小孩病情變化都未能察覺,而是在家屬發現三小時后才進行處理,醫院沒有盡到醫院的護理責任,讓危重病人沒有得到充分的監護。同時,家屬認為醫護人員的過失醫療行為,致使小孩病情惡化,在醫院沒有得到正確的治療方案,導致了小孩的死亡。為此,小孩父母認為新余市婦幼保健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多處不當,對醫院提起訴訟并要求院方支付各種費用共計27萬多元。
院方:用藥無誤,無醫療過錯
新余市婦幼保健院認為,其醫護人員對病危的小孩進行了積極的處理,從小孩入院后立即輸氧,到結合心電監護結果所采取的輸氧和通氣措施,再到采用抗炎、激素等,搶救及時,用藥無誤,治療過程是合理的,更不構成醫療事故。
江西省醫學會:醫院存在明顯醫療過錯
事故發生后,新余市醫學會對這起醫療糾紛進行了鑒定,結論是不屬于醫療事故。2009年4月,經江西省醫學會組織的再次鑒定,專家認為:醫院的診斷明確,但存在2項醫療過失行為。其一,新余市婦幼保健院在患兒入院有明顯缺氧癥狀時,醫方未行氣管插管或氣管切開,及時保持呼吸暢通;其二,患兒有Ⅲ 度喉梗阻,多伴有高碳酸血癥,使用CAPA不妥。醫方以上醫療行為,違反了兒科診療規范、常規,與患兒的死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所以專家組一致認為,該起醫療事故爭議,構成醫療事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起病例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由于患者入院已經病危,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醫院賠償家屬8萬多元
在這次醫療事故中痛失愛兒,醫院存在失職和過錯,家屬認為醫院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將醫院起訴至法院,并要求醫院賠償死亡喪葬費、死亡賠償費等共計27.5726萬元。
2009年6月30日死者家屬將新余市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新余市渝水區法院于2009年8月6日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確認江西省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根據這起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和醫院診療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醫院對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40%,一次性賠償患兒家屬喪葬費等費用 8.4516萬元,同時駁回了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