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江西的一家生化公司偷產他人享有專利配方的農藥。此藥又被閩侯某村的一個小賣部放在貨架上賣。專利權人發現了,將他們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判令江西的這家生化公司和村小賣部應分別賠償專利權人經濟損失40萬元和5萬元。
發現侵權產品狀告責任單位
2003年7月23日,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款農藥殺蟲劑配方的發明專利。該專利權保護期限為20年。
2009年3月,該公司發現,位于閩侯某村的農藥經營部銷售的一款產自江西某生化公司的農藥,其配方與自己享有專利的完全一樣。經過公證保存證據后,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將村農藥經營部和江西某生化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兩被告都不愿賠錢
村農藥經營部辯稱:自己不是江西某生化公司的經銷商,不知道其銷售的農藥產品涉嫌侵權。該經營部銷售的產品有正當的進貨渠道,是經一個業務員介紹說該產品很好賣、銷路好,才進了幾箱產品銷售,利潤也不高。該經營部主觀上沒有過錯,現愿意接受批評教育,并保證聞過即改。
江西某生化公司認為:自己不構成侵權。該公司只調試了少量的涉嫌侵權產品的樣品,并只在小范圍內示范,沒有任何銷量。閩侯某村經營部不是該公司的銷售商,其銷售的產品不是該公司的產品。
法院判令兩被告均要賠錢
福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依法取得訴爭農藥的發明專利,受我國專利法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位于閩侯某村的農藥經營部、江西某生化公司未經原告許可,生產、許諾銷售、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發明專利,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村農藥經營部不能說明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不具備法定免除賠償的條件。江西某生化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僅作示范用于樣品試驗,也無法舉證證明村農藥經營部銷售的產品非其生產,因此其辯解也不成立。
產品僅作示范用于樣品試驗,也無法舉證證明村農藥經營部銷售的產品非其生產,因此其辯解也不成立。
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而獲利的證據,因此法院根據涉案專利權的類別、被告侵權的性質和情節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的被控侵權產品。被告村農藥經營部和江西某生化公司分別賠償福建某生物工程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和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