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指出:此舉屬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向商家追討賠償
【典型案例】日前,許小姐找到市消委會投訴,反映她在福永街道某專賣店購買了5件運動裝,在結賬時意外發現,其中有三件標價與收銀臺顯示的價格不一樣,其中一條運動褲的標價是188元,折扣5折,但是收銀臺顯示的卻是168元,折扣5.6折。她當時便對此提出疑義,要求商家作出合理解釋,但商家一直未給出合理說法。困惑之余,她將此事投訴到市消委會,討個說法。
接到許小姐投訴后,消委會工作人員便聯系了此專賣店,要求其作出解釋。該店工作人員稱,許小姐所說的這一款式運動褲,該專賣店全國統一售價是168元,折扣5.6折;商家將標價提高了20元,并降低了折扣,目的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眼球。目前該店已對商品標價與收銀價格不一樣問題進行了整改,并就此事向消費者道歉。
【律師點評】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陳四新律師點評:
本案中,該商家虛標價格降低折扣促銷,屬欺詐消費者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二)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最低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在許小姐與商場的糾紛中,商家將標價提高,并降低了折扣,其目的是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但實際已構成欺詐,即以虛假的優惠價銷售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本案中,雖然消費者支付的款項均為94元,并未多支付款項,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家不用承擔用虛假優惠價銷售商品的責任,因為消費者因虛假優惠價已錯誤的發生了消費行為,消費者實際已被商家欺詐。消費者依法可要求商家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并可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市消委會提示】虛構商品價格,提高折扣率的現象相當普遍,特別是節假日的促銷,有些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者注意,有意將原本的商品價格抬高,而達到吸引消費者購買,而消費者很少關心此前的商品價格,注意力集中在優惠折扣方面。有的經營者就在原商品價格標簽上加貼了一個新的標簽,比較細心的消費者只要將現在貼的標簽撕開就能發現問題所在,還有的商品是標出的是一個價格,而付款又是另一個價格,而且幾乎所有付款電腦打出的價格都比商品標簽的價格都高。
為此,市消委會特別提醒消費者:理智看待經營者的促銷折扣,注重商品的品質及貨真價實,價格方面多加比較,付款除要核對商品數量外,還應核對商品的價格。
為吸引眼球牟取暴利 商家虛高標價降低折扣
2008-03-11 14:57 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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