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起訴天門山門票違規
同時舉報其門票捆綁消費屬不正當競爭
本報記者 黃鳳榮報道
2月1日,《中國產經新聞》記者以《天門山門票銷售仍在違規》為題,報道了湖南省張家界市天門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門山旅游公司)違規收取門票費一事。3月5日,《中國產經新聞》記者再次來到張家界暗訪,發現天門山旅游公司仍未糾正錯誤做法,于是向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天上午,記者來到天門山旅游公司售票處,花費258元購買了一張天門山國家森林公園門票。應記者再三要求,售票處工作人員向記者出具了一張“湖南省張家界市天門山國家森林公園門票專用發票”,發票項目為“通票”,金額為“258元”。
記者在此前的報道中曾提到,通票的258元由索道票價、環保車票價和門票價3部分組成。經記者進一步調查核實,258元通票中包含的門票價為75元。
本報當事記者在起訴狀中認為,記者認為: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風景名勝區條例》明確規定: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國家建設部早在5年前也發文指出:風景名勝區門票是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門票收入是風景名勝區實行有效保護和管理的重要經濟來源,也是風景名勝區實行特許經營和委托經營的重要前提,不屬于經營內容,不能將風景名勝資源和門票專營權出讓和轉讓。被告作為一家企業收取門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與原告之間的門票買賣行為系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請求法院判令: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門票買賣行為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門票費75元。永定區法院經審查后當即予以立案。
隨后,記者又來到張家界市工商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就天門山旅游公司將門票、環保車票和索道票捆綁消費一事進行了實名舉報,認為此舉涉嫌不正當競爭。該局一楊姓工作人員表示,將馬上對此進行調查,并在兩周內反饋相關情況。
3月9日,永定區法院致電《中國產經新聞》記者,稱天門山旅游公司負責人在接受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時表示同意退款,并因此建議記者撤訴,或者接受法院調解。本報當事記者表示:這是一起公益訴訟,不是75元錢的問題,不同意撤訴,但愿意接受人民法院調解,前提是天門山旅游公司公開認錯并立即糾正違規行為。
本報將跟蹤報道該案的最新進展。
中國產經新聞報記者起訴天門山門票違規
2008-03-11 14:57 中國產經新聞 黃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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