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西洋參成分的食品屬于保健品,不能當作普通食品銷售?昨日,一名消費者把銷售“泰國花旗參燕窩皇”飲品的商場起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這種飲品不是保健食品,摻入西洋參是違法食品,要求商場返還1618元貨款,并按新《食品安全法》10倍價格賠償。
普通食品中不能摻入花旗參?
去年7月3日,李先生在東莞市天榮商場購買了12盒“泰國花旗參燕窩皇”飲品,這是廣東省陽春市信德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總價1618元。飲品配料為:燕窩、花旗參、銀耳、紅棗、冰糖、純凈水、山梨酸鉀,其中花旗參正是西洋參的俗稱。
李先生發現,這些飲品既未印有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和標志,也未標注特定保健功能。李先生認定,這12盒飲品屬于普通食品。
若這是普通食品,摻入西洋參是否合乎規定呢?李先生查閱了相關的法規和文件,發現答案是否定的,于是將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家作出賠償。
原告▶▶法規禁止西洋參摻入普通食品
不能將西洋參摻入普通食品的依據何在?昨日,李先生在法庭上列舉了多份法規和文件加以證明。
李先生稱,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02條規定,西洋參屬于中藥材類藥品。《食品安全法》第50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這些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2002年2月28日,衛生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并印發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兩份名單,西洋參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2007年10月12日,衛生部作出了《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該批復規定,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
李先生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50條及衛生部上述文件內容,“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藥品西洋參,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
被告▶▶西洋參既是食品又是藥品
盡管李先生列舉了許多法規和文件,但是被告商場的代理人稱,西洋參作為我國的傳統飲食材料之一,已成為中國人的飲食習慣。西洋參能否摻入普通食品,昨日的庭審成了傳統與法律之間的辯論。
商場代理人稱,西洋參既是食品又是藥品有依據,因為它是可以當做食品燉食,已經為中國人的飲食習慣。而且,經過數百年的經驗,西洋參是沒有副作用的。
李先生反駁稱,衛生部發出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文件目錄中,沒有西洋參,所以這12盒飲品添加西洋參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此外,民間傳統將西洋參煲湯食用,是藥膳,達到治療的目的,調節人的身體機能。(記者馬喜生 實習生賴神嬌 通訊員鐘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