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美容美發、婚紗攝影、健身減肥、洗浴游泳、汽車美容等行業的店家紛紛推出了先付款后服務的“預付款消費”,即以購買貴賓卡、會員卡可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則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費。
其實,這種看似價廉物美的消費并非個個“明明白白”、“貨真價實”,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遇到陷阱時,消費者應如何應對呢?
“玩失蹤”,消費者可選擇連帶賠償
【案例】
2010年元月,安琪將自己所經營店面的一半,轉租給李某用于商業洗車。從2010年7月起,寧玫等27人分別根據李某的經營廣告,辦理了洗車卡:存200元可洗車15次,而不辦卡只能洗10次。2011年元月,寧玫等發現李某一夜之間突然“失蹤”了,店門口告示上寫明因租賃合同到期而停業,敬請各位顧客諒解,可大家均沒有洗足15次,怎么能就一句諒解了事?
【點評】
許多人認為,雖可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但由于尋找李某存在麻煩,只能自認倒霉。其實不然,他們可直接要求安琪賠償。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而《租賃柜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條則指出,租賃柜臺經營活動是指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業柜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交由其他商業企業、生產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報酬的行為。
“玩手腕”,消費者可確認條款無效
【案例】
2011年2月,杜娜所開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開業,促銷廣告中稱如辦理貴賓優惠卡,可享受八折優惠。因杜娜的客戶較多,為圖個方便,也為省一些費用,便交了1萬元辦了一張貴賓優惠卡。可半個月后杜娜前往用餐后,發現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釋,優惠僅限于開業促銷期的一周內,雖當初沒有說明,但優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點評】
類似“耍手腕”情形,還有持卡消費實際比現金付款還高、擅自變更名稱或新負責人不理舊賬等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實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護酒店利益,而剝奪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這些內容,屬于無效條款。”《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指出,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即酒店并不單獨擁有最終解釋權。
“玩縮水”,消費者可要求按約履行
【案例】
2011年3月初,上官楚在一家健身館交30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約定特殊情況下可退卡或將卡轉讓他人。三個月后,上官楚因懷孕不能繼續鍛煉,生完孩子后也不知道是否有時間再來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雖承認情況特殊,但卻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須一人一卡相對應”為由拒絕上官楚轉讓別人。在上官楚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給付余款的60%。
【點評】
類似“縮水”消費,還有商家向消費者推銷“預付款消費”時或合同訂立初期,尚能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服務,但此后無論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均有明顯下降,甚至減少服務項目、顧客較多時被扔在一邊現象。
上官楚與店主特殊情況可以退卡或轉讓的約定,是一種附條件的解除合同行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指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即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違反了自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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