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王海在沒有任何科學實驗結果和科學論證支持的情況下,就得出失實言論并傷害藍月亮企業名譽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正常討論范圍
法治周末記者 李秀卿
12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法院對廣州藍月亮實業有限公司(微博)(下稱藍月亮)起訴知名打假人王海一案作出判決,王海敗訴,必須刪除新浪微博上的相關言論并在新浪新聞中心首頁向藍月亮公開道歉,賠償后者消除負面影響的費用10萬元。
王海發難藍月亮
在判決書中,法官罕見地使用了形容詞,認為王海“固執地曲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藍月亮與王海的爭端起于2010年6月,王海在微博上公開稱藍月亮亮白增艷洗衣液所含熒光增白劑有致癌危險,并在接受多家媒體采訪時表達了這一觀點。
在媒體的關注下,雙方矛盾持續發酵。
藍月亮認為,王海在毫無事實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通過微博等散發不實信息,對該公司產品的銷售產生了負面影響,2011年7月8日,藍月亮把王海告上法庭。
王海對藍月亮突然發難,所依據的主要事實是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在該分類表中,熒光增白劑作為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四類物品之一被列入其中,類別為“化學毒物”。列入該表的還包括汽油、乙醇等物品。除此外,就是有關媒體所發表的一些文章,認為熒光增白劑對人體有致癌的可能性。
但實際上,安監總局制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稱熒光增白劑有毒是指在生產熒光增白劑的過程中,過量吸入將導致職業病;而包括藍月亮等生產洗滌劑的眾多企業在內,產品中添加的熒光增白劑主要用于衣物的洗滌環節。如同人對汽油吸入過量可致病,而合理使用汽油卻是安全的是一樣道理。
對此,一審法院的判決也認為:“《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是針對熒光增白劑原料的生產過程,而不是熒光增白劑的終端產品管理,所以,討論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是否安全,應當將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局限在洗滌劑領域內,脫離洗滌領域,放在原料生產過程中討論,沒有任何意義。”
在判決書中,法官罕見地使用了形容詞,認為王海“固執地曲解《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表》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這份長達34頁的判決書就雙方爭執的關鍵問題———熒光增白劑是否對人體有害,進行了詳細的事實陳述和觀點闡釋。
法院判決王海侵權
法院認為,王海在沒有任何科學實驗結果和科學論證支持的情況下,就得出失實言論并傷害藍月亮企業名譽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正常討論范圍
王海的代理人、廣州職業打假人葉茂良說,王海依據權威媒體的報道而表述熒光增白劑致癌,是合理合法的。
王海以人民日報社和大眾日報社的報道為依據,并列舉了至少三篇學術論文,以證明自己的觀點。
但法院認為,人民日報和大眾日報的兩篇文章并非標準規范,也非學術討論,只是媒體提出的生活建議。
另外,兩篇文章所指的“烷基苯磺酸鈉”、“熒光劑JD4和挺進31”等,與藍月亮洗衣液中添加的“二苯乙烯聯苯二磺酸鈉(CBS)”不是同一種物質,所以沒有可比性。
藍月亮提交了國家發改委在2008年發布的輕工業行業標準《QB/T2953-2008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作為證據。
這個標準規定,可以在洗衣液中添加熒光增白劑“二苯乙烯聯苯二磺酸鈉(CBS)”,并且行業標準已確認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但王海懷疑這份行業標準的科學性。
他說,藍月亮是該標準組織起草者———洗滌工業協會第六屆理事會常務理事之一,所以這份標準不夠可信。此外,標準中也沒有提及熒光增白劑的安全用量,因此該標準不能作為洗衣液許可添加熒光增白劑的依據。
法院認為,該標準由國家發改委制定、發布和實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業標準,也是按照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因為王海并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這個行業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所以,他認為該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認為,藍月亮在“深層潔凈護理(亮白增艷)洗衣液”中添加的熒光增白劑為“二苯乙烯聯苯二磺酸鈉(CBS)”,是符合行業標準規定的。
“實際上,如果王海認為國家發改委的行業標準有誤,完全可以依據科學試驗或科學論證得出的事實和結論,向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建議修改行業標準。”法官在判決書中說。
法院認為,藍月亮只是在生產過程中執行了該標準。
判決書說,王海自己在并不具備專業知識和相關資質,也不能證明該行業標準不保障人體健康的情況下,忽略該行業標準在業內普遍適用且允許添加兩類熒光增白劑的事實,僅憑媒體發表的生活建議的文章,就針對藍月亮發表“添加了致癌物”等不負責任的言論,帶有明顯的選擇性和針對性。
根據記者的調查,目前,國內生產洗滌用品的行業,包括寶潔、聯合利華等行業巨頭在內,幾乎所有的洗滌用品都含有熒光增白劑。
但聲稱為了公益的王海并沒有針對洗滌劑生產行業,而是將矛頭對準藍月亮一家。因此,藍月亮公司感到非常憤怒。
為了證明產品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問題,藍月亮將涉案產品送至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驗,結果顯示藍月亮洗衣液無刺激,符合技術規范。
國家輕工業洗滌用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質量監督日用化工產品檢驗站的檢測報告也表明,藍月亮質量合格。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公民可以對“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使用是否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討論。
但王海在沒有任何科學實驗結果和科學論證支持的情況下,就得出失實言論并傷害藍月亮企業名譽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洗滌劑用熒光增白劑”的正常討論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基于王海在打假方面的知名度以及他言語上的失實及嚴重性,可以判斷出藍月亮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且帶來了藍月亮在企業信譽、聲望、社會評價上的降低,構成了對藍月亮名譽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