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卡內錢被取 報案倆月多還沒立案
鄭州一女子取錢時卡忘在ATM機里,一男子取3000元后開溜
報案后警方稱,構不上信用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無法立案追查
□記者 寧田甜 文圖
核心提示
鄭州一女子在銀行ATM機上取完錢后,銀行卡忘取回,緊隨其后的一名男子走上前,短短約27秒,取走了女子卡內3000元錢后溜走。等女子發現后迅速報警,但民警卻稱3000元錢構不成信用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不予立案追查。昨日,該女子致電本報稱,截至目前,距離她報案已兩個多月,警方仍沒立案追查此事。
[事件]
銀行卡內3000元被取走 報案后警方不立案
2011年11月20日上午10時11分許,鄭州市民白女士到西大街和南順城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信用社網點的ATM機上取錢。當她取完錢后,卡忘拔出,轉身站到緊挨的另外一臺ATM機旁整理錢包。
昨日,白女士提供的監控視頻上顯示,就在她剛一轉身后,一名拉著黑色拉桿箱、上身穿紅黑相間棉襖、下身黑褲子的中年男子迅速走到她剛剛取錢的ATM機前,轉頭看了一下身旁不遠處的白女士便開始操作,之后提著箱子快步離開。這一過程,短短約27秒。
而此時,白女士還沒離開,距離男子離開約3分多鐘后,白女士翻看錢包時才發現銀行卡不見了,她趕緊跑向那臺ATM機,但此時卻發現卡沒了。她趕緊掛失并報警,而此刻,那張卡已被取走3000元。警察趕到現場后稱,3000元錢構不上信用卡詐騙案的立案標準,無法立案追查。
實在無奈,白女士跑到該派出所的上級部門反映此事。直到一個多月后的2011年12月31日,上級部門在接待日回訪到她時,西大街派出所民警這才幫她去銀行拷走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
但截至目前,白女士先后往西大街派出所跑了不下6次,此事仍未被立案追查。
[警方]
構不成立案標準,無法立案追查
昨日下午,鄭州市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辦理此案的民警李大吉告訴記者,這起案件構不上刑事案件,屬于經偵方面的信用卡詐騙案,各地的立案標準不一,河南關于此案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因此,此事無法立案,而不立案就無法調取監控。但事發第二天,他們也通過私人關系,讓銀行將監控視頻拍了照片給白女士看,但白女士并不滿意,仍想調取完整視頻,但他們無法調取。“后來我們是以另外一個案件的名義為白女士調了監控。”該民警稱,“這件事,即使立了案,一點線索都沒有,上哪去查?”
[律師]
公安機關應當為受害人追查侵權人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已將此種類似案件列入信用卡詐騙罪,但這一罪名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以上。因此這件事構不成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可按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處理,作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公安機關來說,應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提供幫助。
白女士說,“這件事,我不會放棄。現在,對于我來說,已不再是為了這筆錢而一直堅持了。我就想弄個明白,以后再出現類似事件,該找哪個部門解決?即便構不上警察所說的詐騙案標準,出了這事,警察難道就不該幫助追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