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李克誠
2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主導起草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汽車“三包”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截止。這也意味著,如今已“飛入尋常百姓家”、曾經的“大件特殊商品”——汽車,在包修、包換、包退上有法可依的局面將計日可期。
昨天,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等華東三省一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同時發布了“汽車三包修訂研討會”的成果——對“征求意見稿”提出了11條修改意見。11條意見已在征求意見截止日之前書面上報給了質檢總局。
本月10日,在汽車“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見截止日前,浙江省消保委邀請上海、江蘇、安徽等長三角地區的消保組織在杭州召開了“汽車三包修訂研討會”,并在認真整理、研究及深入探討后,他們對“汽車三包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提出了11條修改意見。
據統計,在針對汽車產品質量的投訴中,其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汽車車身關鍵零部件產品如變速箱、輪胎、發動機等產品的質量問題。征求意見稿中對這些關鍵零部件的規定,歸于寬松,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議,三包期內維修應使用全新原廠零部件,而不能是生產廠家“認可并檢驗合格的零部件”。
◎ 11條修改意見
1. 汽車三包應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主要宗旨,其立法依據除了已寫明的《產品質量法》之外,還應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其主要立法依據;
2. “三包規定”應明確生產者應保障停產車型的售后服務,特別是配件的供應;
3. 三包期內維修應使用全新原廠零部件;
4. 車輛實際交付日期與發票開具日期不一致的,三包起算時間應自車輛交付之日起算;
5. 應當就整車、關鍵零部件、易損件等各部位設置相對應的三包期限;
6. 三包期內,因汽車質量問題維修時經銷商提供備車或者給予合理交通費用補償不應有“修理時間超過5日”的時間限制;
7. 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計修理或者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都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8. 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車不應收取折舊費;
9. 銷售者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退換貨責任的,須按日賠償消費者損失;
10. 是否“正確使用、維護、修理車輛”,不應由經營者說了算;
11. 消費者遺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不應成為經營者的免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