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日”適逢我省“三打兩建”工作全面展開,南方日報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開辦《維權大講堂》欄目。本欄目以案說法,為廣大消費者維權支招,做您的維權“智囊團”。同時,消費者若遇到維權疑難問題,歡迎發送電子郵件至nanfangjizhe@163.com向本報反映。
豪車變廢鐵車主狀告廠商
2007年,花都區某公司在廣州市中某凌志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雷克薩斯ES350轎車,由該公司一名陳姓經理駕駛。陳先生稱,車輛買回后沒有改裝過,一直在中某公司保養。
陳先生稱,新車交付使用7個月后的2008年6月26日凌晨1時20分,他將車停放在小區停車場。早上7時07分左右,該車雖已熄火幾個小時,卻突然起火燃燒,小區保安及民警用滅火器噴灑滅火,但車輛仍然燃燒,后來消防部門趕到并撬開車頭蓋,往車頭撲救才把火撲滅。事故致使該車報廢。
2008年,陳先生將廣州中某公司和豐某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兩次鑒定未查明自燃原因
一審廣州花都區人民法院派員到消防部門調查,得知本次火災后消防部門并未專門進行現場勘查及調查,故消防部門沒有鑒定結論。
花都法院委托華南理工大學機動車輛技術設備廠研究所進行首次鑒定。
由于首次鑒定未能查明起火原因,花都法院又依據豐某(中國)公司的申請,于2010年3月5日再次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第二次鑒定。
2010年4月14日,二次鑒定結論認為:起火點是在發動機機艙部位,殃及汽油軟管、制動液、橡膠軟管等可燃物,形成火災。但通過進一步勘驗,在發動機艙內未發現形成火源的證據。“由于事隔兩年半,火災現場不復存在,就目前提供的物證中沒有發現火源、可燃物、火源與可燃物二者結合在一起形成火災的證據,也沒有發現因汽車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導致火災產生的可能性。
舉證不能廠商被判擔全責
如此一來,如何分配事故的責任問題呢?一審法院認為,從法庭調查及兩次鑒定情況來看,車輛起火的原因是否因車輛本身的缺陷造成已經無法查明,即無法排除涉案車輛的起火與車輛缺陷之間的關聯性。
法院認為,本案的被告作為專業公司,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而原告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因此被告有責任提交證據予以排除——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
因兩被告公司沒有其他任何此類證據可向原審法院提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車輛在發生火災之前已經使用一定時間,應當適當計算折舊,車輛自交付使用至火災前一天累計約為7個月,故扣除折舊之后,判令被告賠償原告479114元。
法院同時判決,原告選擇以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處理而未選擇保險索賠,因此保險費用不應作為財產損失予以認定。兩次鑒定費用合計125000元,應由兩被告連帶承擔。
法理依據
產品達標仍可認定存缺陷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在豐某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中某凌志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來否認車輛自燃這一事實,可推定汽車損毀的原因是由于發生了自燃。產品質量法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產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只能初步證明產品無缺陷,若有證據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仍應認定產品存在缺陷。
缺陷損害可由廠商自證免責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法律對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原則規定。雖然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一般過錯責任,應該由受害人就其所受損害與使用缺陷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汽車是屬于專業性、制造工藝特殊,且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產品,故應當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即在受害者初步舉證證實使用了產品后發生損害,即可以轉由產品的生產者對該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因此,廣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穆健 劉冬梅 統籌 戎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