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林靖 通訊員 郝蓬 王海寧)王女士在洗浴中心洗浴時觸電死亡,為此其父母將洗浴中心經營者、電工、房屋出租人和供電廠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餐住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6萬元。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判賠75萬元。
王女士的父母說,鄧先生非法經營,擅自盲目帶電修理風機電機,造成漏電;無電工資質的黃先生擅自出售安裝鍋爐風機,未按照建設部規定安裝接地線;興旺設備廠擅自為洗浴中心從高壓線拉入電源,未按規定標準安裝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最終導致王女士觸電身亡。此外,李先生對出租房屋疏于管理,同樣存在嚴重過錯。
對此鄧先生辯稱,風機電機不能工作,廠家讓我自己先修,當時并不清楚有人在洗澡,另外不認可原告的訴求金額。電工黃先生和興旺設備廠都認為是鄧先生的過錯導致王女士死亡,因此不同意賠償。房屋出租方李先生認為,應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鄧先生的行為是導致王女士死亡后果發生的直接原因;黃先生無電工資質,未按規定標準做接地保護,以致傷亡事故的發生;興旺設備廠安裝的配電箱內僅有一個斷路器,且無漏電保護功能;而李先生作為房屋出租方,未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洗浴中心無照經營及安全隱患沒盡到管理、監督的義務。故法院判決上述被告承擔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7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