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31萬定金半年后才告知停產 保時捷被指歧視中國
荊楚網消息(記者 李立 郭道坤)"費了那么大勁,我終于選中了一款滿意車型,交了31萬定金,滿懷期待的等了半年,卻被告知已經停產。銷售商提議將其他款型的原車根據我的需求進行改裝,這樣改裝后的車還能保持它原先的品質嗎?"本想著過不了幾個月就能提車時,可襄陽市民向先生(化名)的愿望落了空,讓他感到不解的是,按照定車時的配置,額外增加了幾十萬的車款,但在他下了定金幾個月后,卻被告知該款車停產。
既然已經停產,為何與銷售商簽訂合同時卻沒告知?改裝后的車還能保有它原先的品質嗎?對此,保時捷準車主向先生對記者反映,按照常理,廠商在調整生產計劃之前是會提前通知銷售方調整銷售方案的,根據需求定制的款型,一旦下了定單,就不會更改,停產交不了貨,對其他型號的車進行改裝,這樣的車品質很難得到保質,作為保時捷的發燒友,也傷不起。
百萬豪車個性配置近三十萬
2012年1月17日,襄陽向先生在武漢盤龍保時捷中心(簡稱武漢保時捷)選中一輛近90萬的保時捷轎車,簽訂合同時,向先生在原車基礎上花費近30萬預定了部分配置升級,包括車輛外漆更改、加裝環繞聲音響系統等,其中僅升級車輪一項就花費97300元。這些升級版配置花費近三十萬元。
向先生介紹說,自己屬于發燒友,而且特別鐘愛保時捷,除了信得過的品質,另外就是保時捷可以根據自己的個性需求進行定制,給了發燒友很多可以自己設計的空間,能擁有這樣一輛車是自己多年的夢想,所以不惜花費近三十萬對配置進行升級。
1月17日,雙方簽訂了購車合同,向先生支付31萬作為定金,合同中約定,武漢保時捷中心在收到購車定金后,雙方簽訂的合同生效。
銷售商只讓換車型或改裝
4月底,向先生接到武漢保時捷中心的電話,他被告知因德國保時捷公司產能調整,他訂購的款型已停產,將影響車輛交付。在向先生與武漢保時捷中心對話錄音中,一嚴姓工作人員稱,在接到德國總部該款車型將停產的通知前,就已經將向先生的定單信息傳給了德國總部。但出現這樣的變故,作為代理銷售公司也十分無奈。隨后他提出了兩套解決方案,更改交付車型或者將德國原車出廠的黑色保時捷拉回國內,在4S店將原車的黑色外漆處理掉,重新噴上紫水晶顏色的油漆,同時按照事先和向先生約定的定制的配置對車進行改裝。
武漢保時捷中心提出的解決方案,向先生不能接受,他擔心在國內經過"整形"手術后車很難保證原有的品質,"難道就因為保時捷是世界500強,就可凌駕于消費者之上?中國錢多,人傻,隨意宰?"
一切利益歸于甲方的合同
在向先生提供的《保時捷汽車產品購銷合同》,甲方是武漢世捷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武漢保時捷中心)。向先生介紹說,這份合同中,只有甲方才能享受權利,乙方只享有義務。
其中,關于車輛的交付,合同中作了"特別約定",因廠家或者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停按時交付車輛的,甲方交付車輛時間予以順延。
向先生介紹說,"合同中對于交付車輛的具體日期沒有確切的約定,那就成了廠家想什么時間給就什么時間給,這還不說,現在成了想給什么車型就給什么車型,如果我們不要他們任意時間給的任意車型,就算我們違約不退還定金,這樣的條款能在德國出現么,這不是明顯歧視中國消費者。"
"購車的消費者都不是法律專家,簽合同時都不可能對密密麻麻好幾頁紙的內容仔細研究,一般只要車型、價格正確就沒什么問題,而且我們也是基于對保時捷品牌的信任。"向先生表示,作為一家國際品牌的公司,應該對中國消費者的權利予以尊重。
5月6日,記者前往位于武漢盤龍城的武漢保時捷中心進行求證,在記者希望就向先生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一陳姓工作人員稱已知曉向先生所購車輛無法到貨一事,但因周末,公司相關主管不在,對此暫無法回應,希望記者與主管提前預約采訪事宜。
律師觀點:對霸王條款說不
記者就向先生的遭遇采訪了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陶律師。他認為,從合同內容來看,里面明確了買、賣雙方責任等條款,這實質上是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上沒有規定"交車日期"并不是商家可以無限期延期交車時間,而是顧客隨時可以提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可以適用下列規定,其中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這個準備時間雖然沒有明確標準,但是可通過車輛生產時間等來確定。
如果是銷售商在簽訂這份合同之前就收到停產的通知,銷售商存在嚴重的欺詐。
他還表示合同中雙方違約責任不對等,類似"乙方未按約定提車,且在甲方催告的時限內仍未提車的,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處置該車輛,乙方所交付的定金或預付款不予返還"條款中,經營者不僅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責任。更重要的是,預付款不同于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同時,陶律師認為該合同存在通過格式條款、擴大"不可抗力"的范疇,把生產廠家或經銷者自身責任造成違約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實,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以上條款中,經銷商把廠家原因、船務運輸等不屬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均列入"不可抗力"范疇,對不可抗力作擴大化解釋,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符合《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