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記者 龐偉紅 通訊員 胡國斌 胡莉萍)花50多萬買了一臺奔馳新車,到車管所卻無法上牌,交管部門答復“該車產品《公告》已于2012年4月20號過有效期”,原來商家賣給消費者一輛公告已過期的車。
50萬買了輛過期奔馳
4月26日,聶先生在漢陽區龍陽大道特一號的“武漢星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52.98萬元購買一輛“奔馳”E300型轎車,由星隆公司提供手續供新車上牌。
5月4日,聶先生帶著相關證明材料到車管所上牌,卻收到交管部門的一份機動車登記業務退辦通知單:該車產品“公告”已于2012年4月20日過有效期,因此不能上牌。
據了解,新車出廠前,都必須由廠家統一向國家發改委及相關部門遞交申請,審核車輛改動變化、生產廠家資質變動等信息。審核后,每一批車會有一個型號及生產合格證,需要據此上牌。
看著新車卻無法上牌,聶先生找到車商理論,該店卻只給一張臨時牌照,到期后又換了一張臨時牌照。
消費者索賠遭拒
5月30日聶先生投訴到漢陽工商分局琴斷口工商所。隨后,工商部門聯系了武漢星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家告訴工商人員,該車產品“公告”過期的通知是5月6日車輛廠方才通知該店,之前也不知道,現在已經向廠方反映。廠方于6月12日通知店方,廠方手續已與工信部辦好,近期可以上牌。
經過協調,聶先生要求商家賠償相關損失,但是商家表示拒絕。
聶先生委托的王偉強律師認為,星隆公司作為銷售方有義務弄清汽車公告的時限,并提前告知消費者,沒有告知已經構成欺詐。昨天,聶先生向工商人員反映,商家所說的上牌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他和律師將尋求漢陽消協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