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綜合報道】6月19日,針對有消費者反映《APPLE維修條款》及《IPHONE維修報告》中存在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中國消協聯合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山東等省市消協共同發表點評意見。
點評意見對《APPLE維修條款》及《IPHONE維修報告》中翻新件維修、舊件歸屬,維修造成產品損壞的賠維等條款存在的問題一一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以下為點評全文:
近年來,某些企業、行業以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形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比較突出。對此,全國各地的消協組織非常關注,并采取公開點評、提交建議、勸諭整改等多種方式推動解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形勢還不容樂觀。
近日,有消費者反映《APPLE維修條款》及《IPHONE維修報告》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針對這一情況,中國消費者協會聯合天津、北京、上海、重慶、江蘇、山東等省市消費者協會共同發表如下點評意見:
問題一:維修可用翻新件舊件歸屬自己定
《APPLE維修條款》第四條:“如按照保修協議或者延期服務協議維修您的產品,您同意APPLE可在協議條款允許的范圍內使用新的、使用過的或修理過的部件;如超過保修協議或者延期服務協議范圍對產品進行維修,您同意APPLE可使用新的、使用過的或修理過的部件。APPLE將保留維修中被替換的部件歸其所有,而替換部件歸您所有。被替換的部件通常是可以維修的,且通常被APPLE替換或維修以實現其價值。如法律要求APPLE向您返還被替換的部件,您同意向APPLE支付替換部件的額外成本。”
《IPHONE維修報告》的“維修聲明”第三條:維修更換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換的新備件歸客戶,更換下來的舊備件歸蘋果所有。
點評意見:
1、關于使用翻新件維修。
蘋果公司的相關規定,一是混淆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由于部件通常由若干零配件組成,其概念大于零配件,蘋果公司要求消費者同意其“可使用新的、使用過的或修理過的部件”維修產品的規定,使消費者無法確切知道維修中使用零配件的真實情況,掩蓋了其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涉嫌有意規避有關法律規定。二是混淆了三包期內和期外的法律責任。根據移動電話機商品、家用視聽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三包期內,修理者“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更明確規定:修理者“應使用新的、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的部件和元器件。”這是對相關商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對此,不容協商。如修理者在相關商品的維修中使用了翻新零配件或部件,則違反了三包規定,應予查處。三包期外,關于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況可以協商確定。但是,必須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實情況、并經消費者明確同意后,維修者方可依約進行維修。三是要求消費者在不知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真實情況的前提下,一攬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選擇,實際上是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2、關于舊部件歸屬
關于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歸屬,應該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如果是在三包期內,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維修的,可以適用蘋果公司規定,即更換的新部件或新零配件歸消費者所有,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或舊零配件歸蘋果公司所有。
(2)如果三包期過后,消費者付費維修,所付費用包含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購置費用,則更換下來的舊部件或舊零配件應歸屬消費者。因為舊部件或舊零配件屬于消費者付費購買手機的一部分,根據《物權法》規定,消費者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即更換下來的舊的零配件、部件理應為消費者所有。否則,就侵犯了消費者的所有權。
3、關于舊部件成本、維修費支付
蘋果公司相關規定中稱,“如法律要求APPLE向您返還被替換的部件,您同意向APPLE支付替換部件的額外成本”。在付費維修中,如果消費者已支付過新部件或新零配件的購置費用,則對于替換下來的部件或零配件,蘋果公司并不擁有其所有權,無權要求消費者為此支付額外成本。
此外,有消費者反映,在蘋果手機(IPHONE)的維修中,經常采用不拆修、更換整體部件的形式。以IPHONE4為例,其整體部件大致分為:電池后蓋、攝像頭、BAND等幾個部分。維修時,如果是BAND上某一集成部件的故障,則要更換整個BAND。更換整體部件的做法是經營者為減少自身風險而采取的維修策略,但是,這種做法可能帶來一些問題。一是三包期內維修時,消費者無從知曉更換的整體部件中問題部位是否使用了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二是更換的整體部件中其他零配件的新舊程度,是否與原有商品相當,是否存在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三是三包期外,消費者付費維修應只支付有問題部位的維修費,如按整體更換部件收費,將使消費者承擔本不應承擔的額外維修費用。
問題二:維修造成產品損壞僅賠維修款
《APPLE維修條款》第六條:“如任何產品在APPLE保管期間發生損害或丟失,APPLE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僅對維修成本或受影響產品的替換成本承擔責任。同時對您因產品維修任何原因遭受的損失,無論是由于APPLE的疏忽還是其他原因,APPLE將僅對您所支付的維修服務費用承擔責任。APPLE對間接、特殊、懲戒性,或者后果性損害(如利潤和收入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APPLE也不對數據或軟件應用的丟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您在本維修協議下的唯一救濟是向APPLE要求金額不超過您為維修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的損害賠償。”
《IPHONE維修報告》的“維修聲明”第五條:“客戶應對其數據的安全性自行負責,蘋果及其授權維修中心不承擔對數據、程序或可移動存儲介質的損壞或丟失的責任。”
點評意見:
經營者在維修過程中,負有妥善保管產品、保證維修質量的義務。因保管或者維修不當,造成產品及相關數據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失賠償額不僅包括因維修產品損壞、數據丟失所實際產生的損失,還包括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或應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蘋果公司的有關規定,自行限定了維修損害賠償的范圍和金額,減輕和免除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獲得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問題三:運輸損壞不能免費維修
《IPHONE維修報告》的“維修聲明”第六條:“凡因運輸原因或客戶自身原因造成的產品損壞不享受蘋果免費維修,通知報價三天內請回復是否同意維修,否則視同放棄維修,該報價亦隨即自動失效。”
點評意見:
與該條款有關的運輸情況分為幾種:一是消費者運輸給修理者或銷售者;二是修理者接收產品后,通過運輸方式送廠家維修;三是廠家維修后將產品運送給修理者;四是修理者或者廠家將產品運送給消費者。
產品風險和責任的承擔以產品交付為轉換點。除第一種情況由運輸者對消費者承擔責任外,在第二、三種情況下,消費者已將產品交付給經營者,產品在該階段由經營者占有、控制,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和責任理應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因自身業務需要所簽定的運輸合同,形成的是不同經營者之間的內部合同關系,不能對抗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外部合同關系。如果是承運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產品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經營者可以向責任方索賠。但不能以此為由規避、免除本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四種情況,涉及產品維修后的交付問題。修理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因此,蘋果公司或者其授權機構修理完手機后還負有向消費者完好交付手機的義務。如果消費者要求采用運輸方式交付的,應當明確約定產品交付的地點、時間和人員。交付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經營者承擔。交付之后由消費者承擔。
蘋果公司的有關規定未區分具體情況,概括地免除了自身責任,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