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6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很多喜歡車或者想買車的人不會錯過車展的機會,也有人當場就簽合同交定金的,但是之后不能在約定期間提到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錢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銷售商說“車得等參加完下一個車展你才能提走”,于是錢女士告銷售商違約。購車合同中銷售商如何減輕自己的責任?無法按時提車,銷售商會說幾種理由?庭審過程一一揭開其中細節。
2011年11月,李女士在廣州車展看中被告公司的一款93萬的“光岡女王”汽車,當場簽訂了格式合同,當日支付定金20萬元。合同約定車輛2011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展廳交付,但是后來銷售商電話告知:車已經到北京,但需在北京2012年度車展結束后方可提車。原告起訴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雙倍返還定金及預付款共計38.6萬元。對此,被告公司不同意。
被代:訟爭車輛是國外進口手工打造的專享車輛,答辯人已經盡到合理提示義務,遲延交車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車輛在上海檢驗檢疫導致時間上的遲延。對此原告方提出質疑。
原代:被告應該預見到辦理海關手續需要一到六個月時間,甚至超過六個月,而這不是政府的禁令,是政府的正常行政行為,在正常合理期限內,和你的貿易風險區分開來的,被告沒有不可抗力理由。
被告方表示,合同是依原告的要求將定金改成了保證金,所以原告20萬元的性質不是定金,不應作為雙倍返還依據。對此原告方予以反駁。
原代:被告利用格式合同規定了不對等的定金罰則——購方不以任何理由撤銷合同,否則銷方不予退還保證金,銷方在購方付齊全部車款20日內仍未履行交車義務,購方可終止本合同,銷方返還全部款項及利息。這是不對等的定金罰則。
被告方提出,沒有及時交車是因為合同上沒有寫明原告的地址。
被代:買這車的都是有錢人,她以隱私保護為由拒不向我們提供地址。我們簽合同時明確要求把身份證復印件給我們,她以隱私保護為由不提供,直到接到法院通知,我們才知道她是海南人,以前一直以為是廣東人。
對此,原告方指出這不合常理,原告不會為此耽誤自己提車。
原代:格式合同,應該由被告向我們解釋清楚,不寫明地址有什么后果,即使合同上沒有地址,原告留了電話,被告應當通過電話索要地址,原告應該不會拒絕,以至后來我們發出了律師函,他也不跟我們聯系。
截至休庭,雙方表示有調解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