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促銷價”市民狀告物價局
市民向物價局投訴商場價格欺詐,物價部門回復稱只是議價
本報記者任文婧 實習生戴晨 長沙報道 市民方先生在商場促銷時買了一臺“直降500元”的彩電,誰知買完后得知朋友在促銷前一天、同一商場買的同一款電視機,價格更便宜。覺得上當的他向長沙市物價局投訴,物價部門做出了《關于湖南家潤多家電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店價格舉報的調查回復》(以下簡稱《回復》),認為兩次售價不一致屬議價行為,不屬于價格欺詐。
方先生不認可這一回復,于是一紙訴狀將長沙市物價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物價局做出的《回復》,并判令物價局限期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昨天下午,這起案件在岳麓區法院開庭審理。
市民:直降500的彩電變成多出499元
“康佳彩電LED46X8000D搞活動,直降500,優惠后9499!”去年11月28日,方先生在家潤多家電超市看到電視機促銷活動,當天就買了一臺。原本以為省了500元,誰知好友黃先生來訪,發現兩人買的電視機是同一型號,而且是在同一商場買的,黃先生買下的價錢為9000元,還贈送了無線鼠標、鍵盤。方先生很氣憤:“這是欺負我們消費者。”
與此同時,黃先生也想到了他前段時間遇到的類似的事情。在綜合所有的信息之后,兩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于去年11月28日,向長沙市物價局提出舉報,要求長沙市物價局依法及時對家潤多家電超市等商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他們。
物價局:只是議價行為不屬欺詐
今年1月16日,長沙市物價局對此給出書面答復。《回復》稱,經調查核實,方先生和黃先生購買的這臺電視機銷售價格為9999元/臺,2011年11月5日開展“直降500元”促銷活動,促銷價9499元/臺,至檢查之日(2011年12月6日)止仍是直降500元。在此期間,該款彩電共計銷售3臺,即11月2日銷售一臺,售價9999元;11月27日銷售一臺,售價9000元;11月28日銷售一臺,售價9499元。方先生舉報中所反映的11月27日該款彩電有9000元的交易價格并未高于該款彩電所承諾的促銷價格,所以不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目前國家對大部分商品的管價模式是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只對明碼標價方面作了一些規定和限制。有些商品仍在標價范圍內有一定的議價空間,消費者在購買中應貨比三家。
[物價局答辯]
在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辯狀上,長沙市物價局表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為《回復》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具備可撤銷性。另外,《回復》作為一種信息溝通與交流的事實行為,沒有侵害方先生的合法權益。作為對方先生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應該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同時,長沙市物價局對舉報情況的處理實施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對于方先生價格舉報的處理情況依法給予了答復,符合有關價格舉報處理的相關規定。因此,物價局請求法院駁回方先生的起訴。
經過4個多小時的審理,至晚上7點40分,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