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邱也栩 實習生 張源倍 林之穎
本報訊“出于信任沒有當場查驗簽收的包裹,但拆開竟發現里面的物品丟失。”為此,福州胡先生多次聯系快捷速遞有限公司,但對方均表示,胡先生已經簽收,快遞不對此再承擔任何責任。
胡先生告訴記者,7月9日,一個深圳的朋友通過快捷速遞寄了一份禮物給他。11日中午,快遞送到家中。胡先生說,看到包裹外面用透明膠帶封裝嚴密,沒有破損,他想應該不會有什么問題,沒開箱檢查就簽了字。
沒想到,撕開包裝袋,里面金色盒子的側面居然有一個十字形破口,有明顯人為破壞的痕跡,里面只有兩盤DVD和一摞照片。“朋友說,里面還有一個音樂播放器和一個U盤。”胡先生撥打了快遞運單上的投訴電話,對方表示,客戶應該當面驗貨,否則出現任何問題快遞公司都不負責任。
昨日,記者撥打了福州市快捷速遞公司的客服電話,工作人員表示,胡先生這份一公斤重的包裹系統顯示為“簽收”狀態,而且包裹的外表是密封無損的,說明福州方面的快遞人員已經盡到了責任。至于包裹里面是什么樣子的,沒有當場發現,快捷速遞不好事后負責。為何出現這樣的情況要問寄件方,讓寄件方通知深圳站查詢,查詢結果會告知福建區域總部。
不過,福建區域總部工作人員查詢單號后表示,胡先生這份包裹已經簽收,因此沒法查是哪個環節出現問題。
□新聞延伸
質量問題責任認定有困難
胡先生的遭遇是很多網購者遭遇過的。有快遞公司甚至特別聲明,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包括收貨人將貨件提回后才反映貨件短少、損壞、變質等),快遞公司不負責任。
不過,7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消費者在檢驗期間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法院應當確定一個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這意味著,即使消費者在收貨單上簽了字,也不代表消費者對貨物的內在質量進行了認可,對于貨物的內在質量,相關法規實際上是有一個異議期的。但是追究是賣方的責任,還是送貨方的責任,需要看消費者簽的具體合同。
而在申通(微博)福州公司客戶經理趙榮軍看來,這恰恰是操作上的難點,“比如說你買了一臺冰箱,送到家里查驗的時候沒問題,但是用了兩三天以后說質量有瑕疵,那責任到底是賣家的,還是快遞企業的,又或者是自己使用時出了差錯?所以責任怎么認定,很有難度。”
不少市民也認為,相關的法律解釋出臺對于消費者來說是好事,但現實中,一般買的東西不是很貴的話,遇到點瑕疵也就算了,畢竟再找快遞、商家協調非常麻煩,更別說上法院了,而“像貴重的東西,還是寧愿去商場買,售后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