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實習生 曹曉婷 記者 陳璽撼)“想找工作先付錢,能不能上崗不打包票”、“報了補習班,中途退出不還錢”。暑假是學生打工和充電的高峰,不少“黑中介”露出了狐貍尾巴。記者昨天從市消保委獲悉,近期出現了大量有關勞務中介和培訓機構 “霸王行為”的投訴。
上師大在校生小張向記者反映,她曾在福州路上的一家“勞務中介”報名當兼職高爾夫球童,按該中介要求,先繳納了“服裝費”和“介紹工作的勞務費”共600元,然而一個暑假過去了,仍杳無音信,“報名費”也無影無蹤。工程技術大學的小陶則投訴稱,某職業中介收取其320元介紹費并簽訂了《委托書》,卻只是簡單地給了一個實習單位的聯系方式,小陶上崗后并不滿意,要求重新推薦崗位,對方卻拿出《委托書》中的規定,稱“在委托期間,如消費者已通過中介得到工作,中介可不再提供服務”。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幾乎所有“黑中介”都會強調“介紹費”、“中介勞務費”是不退還的。然而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出,這些稱呼各異的費用實際上都是“居間報酬”,根據《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間成功后才可以獲得報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則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因此在居間尚未成功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居間協議。
不過,唐健盛也指出,中介公司受委托從事居間活動期間已經發生的必要支出,可以要求消費者支付,但顯然不少“黑中介”都夸大了這部分的支出,在沒有中介成功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收取了明顯高出實際中介成本的介紹費用。另一些中介甚至明知提供的崗位情況十分惡劣,仍然敷衍了事,強迫消費者繼續接受其服務,只為賺取中介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選擇權。
對于自己收取的費用是否是“居間報酬”,一些“黑中介”還予以否認,模棱兩可地稱只是收取“定金”。然而,《合同法》對于定金也有明確的定義,依據《擔保法》,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中介沒有履約,還要按雙倍定金退還給委托方。因此,中介這種“收錢后不一定辦事,辦不成功不退款”的“霸王”做法,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市消保委表示,對于消費者舉報的“黑中介”,將聯系有關監管部門進行查處,并主動約談經營行為不規范的中介公司,敦促其自查并改正,為“打工族”、“充電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