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華女士投訴:我于7月19日在徐家匯匯聯商場花690元購買一件羊絨衫,但當天未想到開發票,后來想起要開發票時,看到收銀小票上寫明要當天開發票才有效,這樣的規定是“霸王條款”嗎?我還能開到發票嗎?
記者羅水元反饋:7月30日,記者與華女士一同來到匯聯商場,華女士所提供收銀小票上有這么一行小字:“如需報銷,請于當日調換發票。”在商場開發票處,有著一張“友情提示”:“開具發票請憑當日有效憑證和POS單,使用電子消費卡將不予開具發票。”相關工作人員指著“友情提示”表示不能給華女士開具發票。
記者與華女士隨后找到商場管理辦公室,有關工作人員一開始也稱不能開具發票,但后來還是以“照顧”為名給華女士開具了發票。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上海市海朋律師事務所徐亦律師指出,經營者應主動給顧客開具發票,顧客也應向經營者主動索要發票,如果顧客在拿到收銀條后逾期一個月仍未向經營者索取發票,經營者因每月財務報表等工作都已結束,不開具發票可以理解,否則就是把不開發票的責任強加給消費者,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