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空公司建立“黑名單”制度應依法依規
□ 本報記者 楊 陽
日前,“因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賠而被其列入‘黑名單’,無法正常預定該公司其他航班”的消息惹來廣泛爭議。有消息稱,這一“制度”在春秋航空早已實行了5年。另據了解,廈門航空等航空公司也存在“拉黑”情況。評論認為,國內“黑名單”存在侵犯旅客權益的情況,一些所謂基于航空安全考慮的拒載,并不符合相關國際慣例。
在航空運輸旅客“黑名單”的問題上,所謂“國際慣例”究竟怎樣?我國在“黑名單”制度方面有無必要借鑒國外做法?記者就此采訪了曾代理過多起航空案件,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起淮。
張起淮介紹,航空公司設置旅客黑名單的確是國際慣例。國際民航組織頒布的《防止對民用航空非法干擾行為的保安手冊》規定:“必須授權經營人拒絕運輸被認為對航空器存在潛在威脅的人,登上或進入航空器前拒絕接受篩查的任何人必須被拒絕登機”。
不過國外設置“黑名單”主要基于航空安全考慮,其設置和管理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黑名單的判斷標準是旅客的行為是否對航空安全構成威脅,而不是看旅客與航空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糾紛。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于哪些人需要被列入“黑名單”,有十分嚴格的界定標準,聯合航空公司有10項規定,如對航空安全構成威脅,違反安全保衛的指令,旅行過程中可能有行為不當,在飛機上有性騷擾記錄等等,且“黑名單”必須經國家安全和司法等部門核準后才可最終確定,并適時調整。更重要的是,美國的“航空黑名單”需要在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臺公示后方可生效,且設有專門的審監和申訴機構。
作為我國首例“航空黑名單”案——范后軍訴廈門航空公司侵權案代理人,張起淮曾撰文指出,不要曲解國外的“航空黑名單”制度。國外航空運輸中設置“黑名單”的初衷是公共安全,其選擇標準也是出于對公共安全的考慮。對于程度較輕的尋釁鬧事的旅客,一般做法是在其鬧事的行為發生之后,暫時性地拒絕其登機(如果鬧事行為發生在登機前)或將其列入“黑名單”作為懲戒措施(如果鬧事行為發生在飛行中);而對于有恐怖活動傾向的、對航空安全有潛在重大威脅的,則將其預先列入“黑名單”以防止實際威脅的發生,這些人可能會被終生禁飛。
相比之下,近來發生的幾起“拒載”事件顯示,國內航空“拉黑”太隨意,在管理方面需要改進。首先需要借鑒歐美國家的成功做法,在《航空法》增設“黑名單”條款,在廣泛的群眾聽證、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符合行業特征和價值取向的原則,完善關于設置“黑名單”的法律條文,對有權設置黑名單的機構、被納入黑名單的范疇和期限、設置黑名單的程序、對黑名單的執行和取消規定等條款均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并經安全或司法等權威“第三方”部門核準認定,設立專門的審監和申訴機構,最終建立中國版合法合理的航空“黑名單”制度。
專家表示,企業應提高自身服務質量,完善客戶服務及投訴制度、索賠渠道的暢通,以避免因此發生的糾紛,保障航空運輸安全。
此外,旅客應自我反省,提高自身素質。當面對航班延誤等現象時,合法合理的維權行為和方式應該被接受。但是時下媒體時常曝光的一些過激甚至暴力旅客的非理性維權行為,像霸機、沖闖停機坪、毆打乘務人員等,不合理也不合法, 須予以嚴厲懲戒。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