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維修合同仍存在十大霸王條款部分條款內容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一些規定不明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協炮轟
蘋果霸王條款
中消協昨日再度點評蘋果維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列舉出十大項目,這是本年度中消協第三次向蘋果“開炮”。中消協稱,上次點評的問題中有關三包期內可使用翻新件的條款,被修改為適用消法的規定;有關運輸損壞不能免費維修的問題,則進行了刪除。但是,點評涉及的大部分問題,蘋果公司并未正視和進行有效改正。
■新快報記者 馮艷丹 實習生楊銀鳳 通訊員粵消委 穗消委
1
更換舊件歸公司財產不容自處分
《條款》第4條:“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將保留被更換的零件或產品作為其財產,同時更換的零件將成為您的財產。”
消協點評:在三包期內,經營者免費維修是其法定義務,即使為消費者更換了新的零部件,也并不能改變原有被更換零部件歸消費者所有的事實,被更換下來的零部件依法仍應歸消費者所有;蘋果公司則無權自行收回。
2
零件90天無缺陷責任承擔公司定
《條款》第5條:“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保證:除非蘋果另有規定,用于維修您產品的所有零件在90天內不存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如果違反,您可以將產品退回維修網點。為提出保修申請,您必須自費將您的產品發回至提供維修服務的網點。”
消協點評:蘋果公司有關90天內不存在缺陷的期限規定違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單方聲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公司在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對不限于運輸費、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等消費者支出的合理費用予以賠償。
3
送修產品受損害只賠維修更換費
《條款》第6條:“蘋果及其關聯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因提供維修而導致或根據任何其他法律理論所產生的任何特殊、間接、附帶、衍生損失……如果任何產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者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消協點評:該條款大大減輕和免除了蘋果因自身過錯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對于因維修、保管不當造成的所有損失,蘋果公司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公司有權來維修數據保密無能力
《條款》第6條:“……在您將您的產品送交維修前,您應該備份您的數據……如果任何產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者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消協點評:蘋果公司在提示消費者加強數據保護的同時,對于在維修服務中獲得的消費者數據負有保密義務。蘋果如果想要對數據進行保密,可以采取措施并有一定能力的。
5
號稱適用中國法沖突法條被排除
《條款》第9條:“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國法律(但不適用其沖突法條款)。”消協點評:外國經營者到中國進行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本條款排除、限制了消費者選擇法律的權利,應視為無效。用“沖突法”的名義否定中國法律的效力,也是不能被允許的。
6
收集信息你同意使用范圍少制約
《條款》第11條:“您同意并理解,為根據本條款和條件提供維修服務,蘋果有必要收集、處理和使用您的個人信息。”
消協點評:該條款違反了我國關于家電維修服務中應有限使用所獲個人信息的規定。同時,該條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但其實質是蘋果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7
拒絕維修退產品理由寬泛可擴大
《條款》第3條:“如果因非原裝零件故障或因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導致損害而需要維修,蘋果有權不予維修并向您退還產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擔任何標明的檢測費用。”
消協點評:“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而且,非原裝零件、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判斷是由蘋果公司單方做出,這使得蘋果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維修,消費者則舉證困難。另外,檢測費的收取必須事先有效告知,并征得消費者的同意。
8
三包期外要維修零件新舊不清楚
《條款》第4條:“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可依據相關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產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產品……”
消協點評:產品在三包期內絕對不允許使用翻新零配件、部件進行維修。三包期外關于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況可以協商確定,但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的是新件還是翻新件。該條款模糊了維修中使用新件還是翻新件的具體情況,使蘋果公司可以隨意處置,從中漁利。
9
具體情況不區分維修運費全自付
《條款》第5條:“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保證:(1)其將以稱職、熟練的方式履行維修服務;(2)除非蘋果另有規定,用于維修您產品的所有零件在九十天內不存在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如果違反,您可以將產品退回維修網點。為提出保修申請,您必須自費將您的產品發回至提供維修服務的網點……”
消協點評:如果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原因造成的,寄送成本應由消費者承擔;如果是由于產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約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維修等原因,寄送費用應由蘋果公司承擔。
10
留置產品可出售應退余額無規定
《條款》第7條:“如果在蘋果通知您的產品已經維修完畢可以領取后的六十日內,您未領取您的產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費用,蘋果在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自行處置您的產品。蘋果可以將出售或處置您產品的所得,用于償還您欠蘋果的任何費用。”
消協點評:該條款只規定了蘋果公司可以出售、處置送修產品并將所得用于償還維修欠款,而對抵償后的余額只字不提,形成了一個模糊陷阱,為侵吞本應返還消費者的余額提供了可能。
事件進程
●6月19日,中消協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山東6省市消協(委員會)聯合發布了《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并通過勸諭、會談、參與檢查等各種方式,敦促蘋果公司修改問題條款。
●7月18日,蘋果公司回函中消協提供了修改后的《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并在其官方網站予以公布。
●7月24日,廣東省消委會公布2012年廣東10大消費潛規則,蘋果成為唯一被點名批評企業。
●8月30日,中消協聯合全國副省級以上消協發布萬字的《再評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批評蘋果排除中國法律,構成對中國主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