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名牌罰199萬 終審維持原判
據《三湘都市報》報道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湖南郴州農民李清賣山寨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在今年5月重審判決結果出來后,李家上訴至內蒙古高院。22日,記者了解到,對于李家的上訴,內蒙古高院日前已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3日上午,李清的代理律師王福奎表示,雖然現在已經有終審裁定結果,但自己仍然堅持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王福奎說,首先是案件管轄權,一審法院(鄂爾多斯中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偵查和公訴、審判均違反法律的管轄規定。
記者在終審裁定書上看到,公安部經偵局下發的《關于下發假冒“鄂爾多斯”商標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通知》規定,在主要犯罪地(湖南郴州)公安機關不持異議的情況下,鄂爾多斯經偵支隊有權依法偵辦此案,鄂爾多斯人民檢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
王福奎介紹,李清只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而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此外,李清提供周金柱(同案被告)的姓名及聯系方式應該算立功行為。但終審裁定對于這兩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未予采納。
對于終審裁定結果,李清的妻子李紅英很無奈,她表示這個案子拖的時間已很久了,但自己會堅持下去,不會放棄,將提出申訴。鑒于自家經濟狀況,目前代理律師已答應免費幫其申訴。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湖南郴州市桂陽縣農民李清在郴州市富民市場租賃了一個店鋪經營羊毛衫,從浙江省桐鄉市的小作坊訂了一批羊毛衫在網上和實體店出售,包括假冒的“鄂爾多斯”“恒源祥”等品牌。2011年11月,李清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鄂爾多斯中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151萬元。“天價罰金”引發公眾關注。2012年4月,李清一案進行了重審開庭。2012年5月,李清案重審宣判,李清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99萬余元。